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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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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局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局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局机关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的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党的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省局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以安全监管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

第三条省安监局设立局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在省直工委和省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党的工作。

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二级机构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按规定分别成立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党员人数较少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部门)联合组成党支部。党委建制的局属二级机构应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干部。

第五条机关党委由9人组成,设书记、专职副书记、兼职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生活委员等,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书记按上级党工委规定由局分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二级机构设置的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中心)的党员负责同志兼任。

第七条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任期届满应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补选,以保证委员会的组织健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关党委和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要进行党务知识系统培训。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九条机关党委(含机关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协助纪检监察室落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五)在局党组领导下,配合有关处室抓好机关作风建设,按照省直工委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按照党组的要求,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十)完成局党组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条会议制度

(一)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成员参加,根据需要机关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机关党委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三)机关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决定指示,结合实际讨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局机关党的建设、思想作风建设、文明创建、党委自身建设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机关党委重大经费开支、局机关党员发展以及创先争优和文明创建等活动的表彰奖励事项;

4、讨论研究需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机关党委会议议事程序

1、提出议题。会议议题由各基层党组织、机关党委委员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负责人提出,交机关党委专职干事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

2、会前准备。议题提出单位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和决策依据,形成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交机关党委专职干事汇总。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送党委委员,以便熟悉情况和准备意见。除特殊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开会议。机关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与会人员采取末位表态制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6、形成会议纪要。将会议议定事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局机关党委书记签发。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

(五)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主持,一般在年底召开;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和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上级有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时随时召开。

(二)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要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广泛征求意见,如实进行反馈;要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要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

(三)民主生活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针对班子和个人思想、作风以及工作上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努力创造平等、民主、和谐、舒畅的会议气氛,真正把问题查摆出来,把原因分析出来,把教训总结出来,把措施制定出来。达到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化解矛盾、促进工作的目的。

(四)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和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15天向机关党委报告,机关党委将派员参加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后要认真总结,对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10日内将会议情况书面报告机关党委,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向群众通报。

(五)机关党委协助人事处、省纪委驻局纪检组、办公室,按要求认真做好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前、会中和会后的有关工作,将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上报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和省直机关工委。

(六)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外,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二条学习制度

(一)机关党委负责制定年度《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安排意见和学习计划》,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和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根据安排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学习计划并报机关党委。

(二)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总局重要文件;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总局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和讲话;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党章、党规、党纪等;与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相关的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历史知识、国际知识、业务知识等。

(三)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局党组中心组一般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2-4天,由机关党委会同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具体承办;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和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每月安排党员集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四)为确保学习效果,要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积极采取领导讲课、专家辅导、专题报告、观看影像、体会交流、研究讨论等多种方式;坚持学习考勤记录制度,因故缺席要请假,

事后要补课;学习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机关党委要对各单位学习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机关党建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党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1、机关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2)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情况;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党员、干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3)年度政治学习计划、党员教育培训、思想工作开展、学习成果交流等情况。

(4)局机关党组织设置、选举、党员分布情况;局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情况。

(5)批准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组织和党员见义勇为、扶贫济困、捐赠款物、参加义务劳动等情况。

(6)局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承诺、领导点评、民主评议、整改措施、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创先争优先进典型评选及奖励等情况。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违纪党员处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作风建设等情况。

(8)民主生活会会前意见征集、会后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局党组和机关党委工作部署情况。

(2)年度工作计划、政治学习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3)党员教育培训,思想工作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4)支部换届选举、支委分工、主要职责、党费缴纳等情况。

(5)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

(6)党支部和党员的承诺、领导点评、民主评议、整改措施、创先争优先进典型评选情况。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情况。

(8)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召开、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9)帮扶救助困难党员群众情况。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主要形式包括: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会议传达、下发文件、门户网站和固定宣传栏公告公示等。

(三)公开程序

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须集体研究,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对于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公开期间,应注意收集、整理机关党员干部群众的反映,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事项定期公开(一般半年一次);阶段性的事项逐段公开;临时性的事项随时公开;重大复杂的事项,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五)工作机制

党务公开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将党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参照本制度制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机关党委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局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并对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和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三会”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

(二)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有紧急问题可随时召开。主要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支部书记报告工作,广泛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党员民主评议,表彰优秀党员,处分犯有错误

的党员;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大问题。

(三)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有紧急问题可随时召开。主要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和支部大会决定;安排部署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加强支部班子自身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研究干部选拔、党员发展、党员奖惩等事项;办理支部日常事务;及时向党组、机关党委或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党课由党支部组织,支部成员负责授课,一般每季度一次。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党课教育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确保扎实有效。

(六)“三会一课”情况要有翔实记录,由支部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党员发展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

(二)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自愿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派人找申请人谈话,在了解本人入党动机、历史和政治表现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三)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联系,入党申请人每半年向党支部递交1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四)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发放并填写《党员发展对象登记表》。

(五)培养联系人负责定期找党员发展对象谈话,发展对象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1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党组织要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送其参加省直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六)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党员发展对象,并将《党员发展对象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等材料上报上级党委,申请对拟发展对象进行组织考察。

(七)上级党委在对所报材料进行预审的基础上,组织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八)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在本单位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和有关问题的核实情况向机关党委书面汇报

(九)通过考察和公示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填写意见。

(十)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按照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要求,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十二)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机关党委审批。

(十三)机关党委指派专人对支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谈话考察,如实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意见并向党委报告。

(十四)机关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五)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十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临聘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向所在处室(中心)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按照本规定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可以发展他们入党。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机关党委、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党建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明确任务,采取党建工作责任状或目标管理考核的方式,建立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局机关党委书记、局属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局机关和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为党支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第十八条党建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的机制。

第十九条局机关实行党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安监党委函…2010?90号)精神,依考核细则对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党建工作进行年度定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年“七一”前后,开展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党支部民主推荐,机关党委审议,报局党组批准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纪的党员,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于长期不愿做党的工作、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省局党组批准之日起实施,并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主题词:党的建设工作制度通知

抄送:省局领导。

中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1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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