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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案件向省法院汇报(定稿0906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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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7.19”案件的情况汇报

 2014年7月19日凌晨,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车牌号为湘 A3ZT46 轻型货车运载乙醇自东向西行驶,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 BY2508 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 54 人死亡。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涉事乙醇是从我县境内海宁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发出。

 2014 年 8 月 7 日,柳铁进(海宁县安监局副局长)、胡春瑞(危险化学品监管科长)、龙敏(危险化学品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海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 9 月 22 日被移送起诉,2015 年 11 月 19 日海宁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 年 9 月 5 日柳铁进、胡春瑞、龙敏已被送进看守所。

 目前案件审理已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认为在事故定性与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追究等方面存在问题,特紧急报告如下:

 一、柳铁进等三人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 、履行监管执法检查情况 我局按照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计划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企业不少于 1 次的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对委托镇街进行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企业按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抽查。

 我局危化科对海宁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的执法检查情况具体如下:

 (1)2012 年 4 月,我局危化科与海宁市安监局危化处共同进行了检查,制作了执法文书,7 月在新鸿胜土桥仓库成功地组织了危化品泄露事故应急演练,全县 24 个镇(街)安监站长参加了观摩培训,市、县安监局领导到现场指导。

 (2)2013 年对该仓库例行执法检查 4 次,共制作执法文书 5 份。其中 2013 年 7 月我局聘请了危化专家(湖南省安科院沈湘凌等专家),对全县 16 家生产储存企业(包括新鸿胜土桥仓库)进行了安全隐患诊断,其中查出新鸿胜土桥仓库安全隐患 5 条,下达了整改指令(长县安监管责改 2013 第37 号)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3)2014 年我局危化科对该仓库例行执法检查 3 次(分别在 1、2、6 月),5 月通知该企业法人李齐平参加了我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市安监局主管领导和危化处负责人到会指导。

 2 、监管执法资料及其它证据 有 2012 至 2014 年市、县安监部门共同监管资料、县安监局监管执法台帐、危化专家隐患诊断资料、危险化学品泄露演练视频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资料等。

 3 、监管的方式方法 2012 年至 2014 年,省、市安监局多次对新鸿胜公司土桥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危化科监管方式方法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安监局的监管模式和工作要求进行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监局年计划执法有明确的监管执法方式和事项。

 4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结论

 “7.19”事故发生后,海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严格审查了我局2012—2014 年执法监管台帐,并以海宁县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材料中认为:“ 海宁县安监局对新鸿胜土桥仓库监管依法全面履行了其法定的监管职责”(附件四:海宁县人民政府“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海宁县 关联情况的汇总及说明关联情况)。

 二、涉事企业未按规定查验资质、为肇事货车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不是县安监局的法定职责 1、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储存醇类、酸类等多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对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7 个(安监、交通、公安、环保、质监、气象、工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591 号令)履行法定职责。

 2、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许可是由海宁市安监局核准审批,自 2007 年至 2013 年以来列入海宁市安监局计划执法监管对象。

 3、作为销售方的海宁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涉及“7.19”事故中货物乙醇(酒精)属非剧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没有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销售活动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

 4、调查报告中认定:海宁县安监局“对公司未按规定查验承运危险货物单位资质、提货车辆证件、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安监局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明确了对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等监管检查是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职责。

 5、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性质认定有关事项的请示》(附件一)、《关于沪昆高速邵怀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审查追究行政责任的报告》(附件二)2 份报告,阐述了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承运人和装卸环节监管的法定职责属于交通、公安部门。

 6、“7.19”案件以后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函 2014.59号)、湖南省安监局(湘安监 2014.59、84 号)、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交运发 2015.23 号)等部门更进一步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承运人和装卸环节监管的法定职责属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

 可见,县安监局对此无法定的监管责任,并且省、市安监部门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的工作要求。对此,我们认为事故调查处理对县安监局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监管权的认定,违背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的依法行政原则。

 三、关于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运输资质证号信息登记的有关规定 调查报告中认定海宁县安全监管局“未及时纠正海宁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台账中未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运输资质证号等基本信息问题”。“7.19”案件开展调查以来,海宁市安监局就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及信息登记向各有关部门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关于 海宁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已废止情况的说明 (附件二:

 海宁市安监局证明材料)

 为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务院令第 344 号)相关要求,海宁市安监局于 2006 年 6 月下发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长安监一〔2006〕22 号),并将《海宁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管理台帐》作为附件发送给企业使用, 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原材料购进、出厂产品的检验,防止伪劣、不合格的化工材料进入生产环节,防止不合格的成品流入市场,杜绝危险化学品销售给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但该台帐已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原因如下:

 1、该台帐将质检部门负责的包装、标识和交通部门负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及资质证号的内容列为检查内容,这些内容均不属安监部门直接监管职责。自 2011 年 12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施行后,由于该台帐的相关内容与第 25 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内容不相符,海宁市安监局就再没有要求企业使用该台帐,该台帐自然废止。

 2、根据 2008 年 10 月执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 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5 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长安监一〔2006〕22 号)作为规范性文件到期后,没有进行重新评估、公布和修订,自动失效,该台帐作为通知的附件也随之失效。

 院 (二)、关于国务院 591 号令第 25 明 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 附件三:海宁市安监局证明材料)

 )

 国务院 591 号令第 25 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和安全监管三司联合编写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明确:

 核查,是指对出库、入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 检查、核对,确定其品种、数量等;登记,是指建立专门的簿册,对经过核查的 出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如实、全面地记录在册,留存备查。主要内容包括: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状态,包装完好程度,以及接收人、接收时间等。

 国务院 591 号令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 湖南省没有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安监部门

 执法检查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时就按照《条例》释义 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即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状态,包装完好程度,以及接收人、接收时间)。

 安监部门有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危险物品核查、登记制度的职责,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 25 条中:“核查、登记制度”并没有包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资质证号等信息的登记,海宁市安监局《关于海宁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已废止多年》、《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情况》2 个证明材料作了详细说明,作为基层安监工作人员不是不想履职、而是必须依法依规履职。

 三、几点请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24 号)第 19 条第 5 款明确规定:“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既然安监总局颁发了严格的责任追究规定,那么认真履职和尽职免责两方面就必须得到落实;如果柳铁进等三人对职责内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该当追责。

 该案件审理已进入了关键阶段,我们诚恳地请求省、市、县人民法院:

 1、按照客观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法定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查明案情、厘清职责、追究责任。

 2、柳铁进等三人兢兢业业为政府工作 30 年、把一生中最美好时光献给了党的事业,虽然从事安监时间很短,但无怨无悔地用心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法定职责、省市部门规定、县政府行政执法要求,认真地进行安全监管,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方面没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事实,尽心工作、认真履职,不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请求司法部门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海宁县安监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9 月 5 日 附件: 1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安监﹝2014﹞41 号)

 :

 “ 关于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性质认定有关事项的请示 ” 2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安监﹝2014﹞45 号):关于沪昆高速邵怀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审查追究行政责任的报告 3、海宁市安监局:关于海宁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已废止情况的说明 4、海宁市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5、海宁县人民政府: “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海宁县关联情况汇总及说明(2014 年 8 月)

 附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安监﹝2014﹞41 号

  签发人:邓立佳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性质认定有关事项的请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简称 “7.19”事故)发生后,在总局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狠抓工作整改。目前,全省道路和水上交通、校车、危险化学品三项安全大检查以及“六打六治”、粉尘防爆整治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在积极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工作过程中,我们感觉在事故定性与原因分析、责任划分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问题,特紧急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关于“7.19”事故的定性 我们认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统计、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应该确认“7.19”事故为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而不能笼统地确认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更不能确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事故。理由如下: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7.19”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高速公路路面,因小货车驾驶员处置失当、超载运输导致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104 号)第八条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事故与载运其他物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一样,公安机关都统称为道路交通事故,“7.19”事故也不例外。

 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国家安监总局 2012 年 6 月颁布)规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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