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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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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党支部在中共锦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党

组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党支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合理设置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

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党组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党组批准。

第七条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

第八条支部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党组批准。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十条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

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四章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行政领导以及公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搞好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党支部的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党支部的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励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第十五条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二)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破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十六条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党支部的决议。

(二)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三)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协助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做好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工作。

第五章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①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②发展党员;③进行党内选举;④表彰和处分处置党员;⑤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⑥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员。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①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②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③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形势,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全体委员。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应到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票数相等或有重

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形成决议后,支部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党小组会

一般每月召开1次,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主要内容是:①组织党员学习交流;②听取党员思想工作汇报;③讨论党务工作事项;④研究执行支部决定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

会议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时间和主要内容应在会前通知小组内每位党员。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进行汇报。

(四)党课

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党员听1次党课,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与支部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上级党组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讨论交流,深化学习教育效果。

第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主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

活会次数。党支部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通常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下级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安排。围绕解决党性党风党纪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

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要先行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单,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支部委员对照检查情况;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

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党支部(党组)书记与委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组织(民主)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员活动日”单独组织开展。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支部(党组)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对外出流动党员,采取电话沟通等形式,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要上门谈心,主动关怀,扶贫帮困。

第二十一条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对不经常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不认真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党员意识和党的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帮助。提醒

批评时应当讲明原因,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党组织成员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需要集体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及时召开生活会,把事情说清楚、谈透彻,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批评中进步,使党内生活更加健全、更加健康。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可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党员一般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围绕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党支部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党员评议等次。

强化评议结果的运用,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表现突出的应报上级党组织给予表

彰。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改正缺点。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其表现和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三条“党员活动日”制度

以党支部为单位,按月确定活动主题,自主开展活动,将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确定为全市“党员活动日”,用于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突出政治性,确保每次活动都有实质性内容。“党员活动日”当天,党员要按规定自觉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

把党员参加活动情况作为民主评议重要依据,对有活动能力而不能及时参加活动的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及时为其安排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3次以上的,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无正当理由连续6次不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的,要按照《党章》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和上党课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积极参

加学习讨论,汇报思想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做好准备,按时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对未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部门要约谈提醒、督促改正。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党员队伍实际,每年至少为基层单位党员干部讲1次党课,为所在党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确定党课主题和内容。课上要突出重点、抓准问题,善于运用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增强学习效果。课堂上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灵活处置。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讲党课制度,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请示报告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党组对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事项要集体研究,以书面形式批复。

党支部班子每年要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或组织生活会报

告年度工作,包括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和支部建设、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等情况,接受党员评议。

党员一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可通过口头汇报、书面汇报,外出流动党员也可通过微信等形式进行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

党组织成员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请示可以视具体情况,通过口头、电话、书面等灵活有效方式进行。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党的十九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党建理论和党规党法;中央、省市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

(二)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综合运用交流发言、座谈讨论、参观考察、调研走访、看录像、听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每月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其余时间为自学时间。有重要、紧急的学习任务随时安排。市直

机关工委将每周五下午暂定为“市直机关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日”。

(三)学习要求:每名党员必须重视政治学习,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学习时,不得做与该次学习内容无关的事,不得随意议论,干扰他人。要积极踊跃发言,围绕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有利于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积极态度进行,不得漫无边际谈天,做到学习有记录、发言有提纲、集中学习有现场图片资料。

(四)组织领导:党支部书记作为学习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组织实施学习活动;全体委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并做好学习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到位。

第二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视在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适用范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票决未通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党费收缴制度

(一)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支部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三)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含个人缴纳公积金部分)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会同意,报上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四)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五)党支部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条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内容:除涉及党的机密不宜公开或党员有较大异议暂缓公开的,一律向群众公开。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党支部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为固定公开内容;党员党费缴纳、参与组织活动情况、党员民主评议结果

等情况为定期公开内容;新党员发展公示、党员党纪处分情况、党员其他应当公开的为随时公开内容。

(二)党务公开要求:党支部书记作为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党务公开及时、准确。同时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问和要求。

(三)党务公开结果的运用: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纪律检查部门认真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从项目、技术、信息、物资、资金等各方面进行扶持。

(二)定期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爱心捐赠活动。

(四)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党内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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