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控(精选文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变更管控(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工程变更管控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定义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索赔、工程量清单更新、合同范围变更、图纸勘误、设计调整等。
(一)设计变更指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含修编)至工程竣工发生的设计方案变化。
(二)施工签证指施工单位按下属公司要求完成合同及施工图以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零星工程项目、非施工单位责任事件等工作。
(三)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合同相对方原因遭受损失后,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更新(0#变更)指未纳入设计变更范畴的,在工程实施阶段根据合同条款和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造价内控依据。
(五)合同范围变更指承包合同服务范围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技术变化的变更。
(六)图纸勘误指在不引起功能及投资变化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中应表示清楚而没有明确表示或表示存在矛盾和偏差的设计信息的勘误、澄清。
(七)设计调整指不改变使用功能,不构成设计变更类别的
- 2 -
设计优化、深化、细化等调整。
第十五条 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按照“重要性程度”或“投资金额变化大小”两个指标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其中Ⅰ类划分为Ⅰ-1、Ⅰ-2、Ⅰ-3),划分设计变更类别时取两个指标中等级较高的指标(指标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1、2、3、4级)确定对应的变更类别。
施工签证按“签证金额”指标分为I类(具体划分为I-1、I-2、I-3)和非I类。
工程索赔按“索赔金额”指标分为I-1类和I-2类。
工程量清单更新、图纸勘误、设计调整不另行分类。
具体分类如下:
(一)设计变更按“重要性程度”指标划分 序号
指标
等级
指标内容
对应的
类级
1 1 级 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标准、运营功能、建设规模的,或需通过调整项目总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 初步设计批复主要的设计原则发生变化的; 设计行车速度、牵引供电方式、列车选型及编组数量、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发生改变的; 车站外立面或车站公共区装修施工图调整导致与审核后的装修效果图还原度有重大变化的;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位置移动超过 500m 的;线路敷设方式调整长度超过 500m 的。
I-1 类 2 1 级 运营组织方式、限界等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等发生改变的; 调整初步设计批复总工期的; 配线方案调整的; 车站换乘型式和主要换乘方案调整的;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站址位移 100m(含)~500m 的; 线路敷设方式调整长度 100m(含)~500m 的; 主变电所站址位移超过 500m 的; 电力通道在取得规划批复后进行招标的项目,施工阶段通道形式由电力隧道调整为电力沟长度超过 100 米或超过原设计长度 20%的;电力通道在取得规划批复后进行招标的项目,施工阶段通道形式由电力隧道调整为电力排管长度超过100米或超过原设计长度 20%的;高压电力电缆对敷设方式有明确要求,而调减其敷设方式的(载流量核算通过的除外); 线路调整引起该段区间行车速度降幅超过 10%的; 调整后的线路曲线半径低于初步设计全线最小曲线半径的; 线路曲线半径减小超过 20%的,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的线路曲线半径不低于初步设计全线最小曲线半径控制标准; Ⅰ-2 类
4
序号
指标
等级
指标内容
对应的
类级
正线调整后坡度大于 28‰的; 出入线调整后坡度大于 35‰的; 正线、出入线坡度调整的增减量超过 15‰的,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坡度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全线最大坡度; 车站减少公共区出入口和垂直电梯的; 整个车站出入口扶梯数量、站厅到站台扶梯数量、站台至站厅楼梯数量减少幅度大于 10%的; 整个车站出入口通道宽度、楼梯宽度累计减少幅度大于 10%的; 低于环评报告减振要求的;降低或取消规划居住、文教、卫生、政府办公场所地块减振措施的; 变更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站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 整座车站主体、整段区间主要施工工法改变的。
3 1 级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站址位移 50m(含)~100m 的; 线路敷设方式调整长度 50m(含)~100m 的; 主变电所站址位移 200m(含)~500m 的; 电力通道在取得规划批复后进行招标的项目,施工阶段通道形式由电力隧道调整为电力沟长度不超过10~100米或不超过原设计长度 20%的;电力通道在取得规划批复后进行招标的项目,施工阶段通道形式由电力隧道调整为电力排管长度不超过10~100米或不超过原设计长度 20%的; 车辆基地总体布局调整及改变主要工艺的; 线路调整引起该段区间平均速度降幅 5%(含)~10%的; 线路曲线半径减小 15%(含)~20%的,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的线路曲线半径不低于初步设计全线最小曲线半径控制标准; 正线、出入线坡度调整的增减量在 10‰(含)~15‰的,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坡度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全线最大坡度;
车站主体建筑布局调整引起功能变化的; Ⅰ-3 类
序号
指标
等级
指标内容
对应的
类级
标准车站公共区布局(楼扶梯、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等)调整的; 车站底板埋深调整超过 2m 的; 车站附属结构平面调整超过 10m 且影响道路、地块使用功能和环评措施的; 重大风险源保护方案调整的; 取消或调整后期线路预留实施方案的; 列车编组形式改变的; 机电和系统设备选型或技术指标低于初步设计要求的。
4 2 级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站址位移 20m(含)~50m 的; 线路敷设方式调整长度 20m(含)~50m 的; 主变电所站址位移 100m(含)~200m 的; 线路调整引起该段区间平均速度降幅在 2%(含)~5%的; 线路曲线半径减小 5%(含)~15%,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的线路曲线半径不低于初步设计全线最小曲线半径控制标准; 正线、出入线坡度调整的增减量在 5‰(含)~10‰的,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坡度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全线最大坡度;
车站与地块结合涉及到车站公共区布置局部调整的; 车辆基地单体建筑、工艺调整的; 车站底板埋深调整在 1m(含)~2m 的。
Ⅱ类 5 3 级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站址位移 10m(含)~20m 的; 线路敷设方式调整长度 10m(含)~20m 的; 线路曲线半径减小 5%以下的,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的线路曲线半径不低于初步设计全线最小曲线半径控制标准; 正线和出入线坡度调整在 5‰以下的,同时必须保证调整后坡度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全线最大坡度; 车站底板埋深调整在 0.5m(含)~1m 的; 车站附属结构平面调整的 2m(含)~10m 的,且不影响原有设计Ⅲ类
6
序号
指标
等级
指标内容
对应的
类级
功能; 一般风险源保护方案调整的。
6 4 级 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面积调整且费用不超过 20 万元的; 改变工程某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且费用不超过 20 万元的; 各级管线、桥梁走向、位置的变更的; 改变某部分工程的工艺、工法的; 车站公共区、设备区用房局部调整的; 车站附属结构平面调整的 0~2m 的,且不影响原有设计功能。
Ⅳ类 (二)设计变更按“投资金额变化大小”指标划分 序号
指标
等级
指标内容
对应的
类别
1 1 级 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超过批准概算 5%以上。
Ⅰ-1 类 2 1 级 工程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在 1000 万元(含)及以上。
Ⅰ-1 类 3 1 级 机电工程的设备品牌、型号、规格等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化,对应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1000万元及以上。
Ⅰ-1 类 4 1 级 基建维修项目一次性增减 400 万元(含)以上 Ⅰ-1 类 5 1 级 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超过批准概算 2%~5%。
Ⅰ-2 类 6 1 级 工程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在400万元(含)~1000 万元的。
Ⅰ-2 类 7 1 级 机电工程的设备品牌、型号、规格等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化,对应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4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
Ⅰ-2 类
序号
指标
等级
指标内容
对应的
类别
8 1 级 基建维修项目一次性增减 100 万元(含)~400 万元 Ⅰ-2 类 9 1 级 工程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在200万元(含)~400 万元的。
Ⅰ-3 类 10 1 级 机电工程的设备品牌、型号、规格等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化,对应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200 万元(含)~400 万元的。(200 万元以下由下属公司自行制订实施办法分类)
Ⅰ-3 类 11 1 级 基建维修项目一次性增减 50 万(含)~100 万元(50万元以下由下属公司自行制订实施办法分类)
Ⅰ-3 类 12 2 级 工程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50(含)~200万元的。
Ⅱ类 13 3 级 工程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20(含)~50万元的。
Ⅲ类 14 4 级 工程投资变化一次增加(或减少)20 万元以下的。
Ⅳ类 (三)施工签证、工程索赔划分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对应的
类别
1 施工签证 签证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
Ⅰ-1 类 2 签证金额 50 万元(含)~100 万元。
Ⅰ-2 类 3 签证金额 20 万元(含) ~50 万元。
Ⅰ-3 类 4 签证金额 20 万元以下。
非 I 类 5 工 程 索赔 索赔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
Ⅰ-1 类 6 索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Ⅰ-2 类 第十六条 变更审批权限
8
(一)I 类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1.Ⅰ-1 类设计变更由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专题会审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2.Ⅰ-2 类设计变更由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专题会审查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Ⅰ-3 类设计变更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专题会审批; (二)I 类施工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批权限 1.Ⅰ-1 类施工签证和工程索赔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专题会审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2.Ⅰ-2 类施工签证和工程索赔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专题会审查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Ⅰ-3 类施工签证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专题会审批。
(三)I-1、I-2 类变更集团内部由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负责方案审批管理,集团公司法务与风控部负责费用审批管理。
(四)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提出的 I-3 类变更由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牵头管理,下属公司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 I-3 类变更由下属公司牵头管理。
(五)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提出的非 I 类变更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专题会审批;下属公司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非 I 类变更由下属公司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I 类变更及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提出的非
I 类变更造价咨询报告,由项目实施部门(下属公司)核定后报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下属公司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非 I 类变更按下属公司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变更费用以经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金额为依据。
(七)因特殊情况、政策性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的,应对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组织专项论证,项目实施部门(下属公司)在完成内部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和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签约合同价时,完成集团公司内部确认手续后实施变更方案,使用暂列金支付; 2.当变更累计金额未超过500万(不含)且低于签约合同价的5%(不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批准概算时,完成内部报批手续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3.当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含)或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批准概算时,完成内部报批手续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时,需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投资调整手续,并报项目所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 (一)设计变更申请流程
10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各参建单位均可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原因、必要性说明、变更范围说明、变更后效益说明、变更是否调整合同费用、变更方案及投资估算等内容。提出变更申请严格按照变更分类执行,审批过程中变更分类等级提高(仅限由非 I 类变为 I 类)的由变更申请单位重新履行变更流程。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方案审查表》。
(二)变更申请审批 1.变更审查会议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需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分管领导可委托相应副总工程师对变更方案进行技术预审查。
2.按照确定的设计变更方案完成变更设计文件后,无论变更是否调整合同费用,均应准确填写工程变更费用。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与下属公司应按照申请单的要求在上决策会前完成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3.集团公司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由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负责变更议题的申报、决策会议的上会汇报工作;下属公司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由下属公司负责变更议题的申报、决策会议的上会汇报工作。
4.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变更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审批表、设计变更方案审查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审批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出图联系单、变更设计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清单、变更计
算文件及相关支撑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三)签发变更通知单 所有变更均须取得变更通知单后方可组织施工。设计变更通知单原则上在决策会议纪要发布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签发变更通知单。急需实施的 I-1、I-2 类变更项目在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专题会通过后可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审批时限要求 (一)Ⅰ类变更申请审批 1.下属公司自行提出或收到集团公司外参建单位提交的 I-1、I-2 类变更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核定。集团公司规划与技术部(总工办)在收到下属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返给下属公司。
2.I-1、I-2 类由下属公司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规划与技术专题会审查。
3.下属公司自行提出或收到集...
上一篇:管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