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领域举报投诉管理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举报投诉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一线窗口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投诉管理工作例会会议(以下简称例会会议)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辖分局,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各成员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例会会议成员。
第三条例会会议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
例会会议设置办公室。例会会议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管理科,承担日常工作。
例会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部门举报投诉监管工作负责人担任,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例会会议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通报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讨论交流解决难点、重点问题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及时查漏补缺,沟通探讨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完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布置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召开临时会议。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科室非成员、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例会会议应当明确议定事项,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管理科形成书面材料和报告,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例会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例会会议相关成员工作如有变动,应当由相应岗位的继任负责人继续担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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