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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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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进一步发挥投资稳增长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 号)、《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 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6 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 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21〕840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确需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专业力量开展的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自行组织开展的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咨询评估(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

 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的范围是: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项目申请报告,限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3. 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专项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监察,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方案评估、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能效评估; 5.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授权或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 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资金申请报告等,原则上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他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也可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的课题研究类及事项类咨询评估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专项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 3 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1 亿元以上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 10 项(特殊行业除外)。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相关业务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资信等级或国家部委和省级行政单位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具有国家和省级部门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政策研究业务经历的机构; (二)具有从事 5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编制和评审的业务经历,且近 3 年完成 5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 10 个; (三)近 3 年完成节能审查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所涉及项目的行业方向不少于 3 个。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各处室业务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处会同各有关处室,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各处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根据各处室意见拟订“短名单”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五)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信用等情况,对“短名单”的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二年集中调整公示一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机构从“短名单”中移除,并及时补选符合条件的新机构。

 第十一条 入选“短名单”的咨询评估机构应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员,并保持相关人员稳定。若人员有变化,需及时书面告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联系人员有变,且未及时告知的,省发展改革委有权将相关机构从“短名单”中移除。

  第四章

 委托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根据各专业公开遴选时得分情况进行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在下一轮次轮空一次;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

 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因回避不能承担本次任务的评估机构仍然排在本专业序列待选机构队首。

 第十三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一体化平台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一体化平台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无需回避的,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需要回避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主办处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政务一体化平台将自动生成《咨询评估委托书》并依次发送委办公室、委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处室; (四)主办处室根据审核后的《咨询评估委托书》,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并及时向接受评估任务的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前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再评价。委托程序仍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

 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在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回避要求,若不符合回避要求,应与接到《咨询评估委托书》2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提出回避请求。评估服务实施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发现评估机构隐瞒需回避事项的,有权要求及时调整评估人员或终止服务委托,情节严重的可直接从“短名单”中移除。

 第十七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评估意见与被评估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沟通,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估委托处室报送咨询评估报告(包括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 5 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处室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专家人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单独建档管理,未经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

 咨询评估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通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一体化平台对咨询评估机构专业能力、选取专家情况、沟通协调能力、提交报告的时效性及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会同主办处室对首次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咨询机构,进行约谈,并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除根据上述条款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质

 量进行管理外,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对评估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于上年 12 月底前向固定资产投资处提出本年度咨询评估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处会同主办处室确定年度咨询评估计划后,并根据咨询评估任务的执行进度,按程序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主办处室、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报单

 位、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被评估项目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19〕2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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