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对于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AA 关于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规范区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 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AA 府办〔2016〕14 号)及 AA 市粮食局、AA 市财政局《印发<AA 市粮食局 AA 市财政局关于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AA 市粮发〔2016〕105 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粮食购销、粮食流通发展、粮食龙头企业壮大发展、粮库建设及维修改造、粮油质检及信息化建设、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施建设与更新维护等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粮食购销协作发展专项资金、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扶助粮食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粮食应急网点扶持专项资金等 4 个子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紧扣国家、省、市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重点用于扶持实力强、上规模、信誉好的企业外购粮食,增加有效仓容,保障应急供应,以此促进我区粮食供求平衡,加快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粮食行业发展情况,拟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审核,下达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跟踪扶持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扶持项目验收。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专项资金安
排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单位申报、部门审核、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适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 AA 阳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企业,以及粮食行业组织、涉粮事业单位等,运作规范,依法纳税,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4 个子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粮食购销协作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1)年区外采购粮食(大米)规模 3600 吨(含 3600 吨)以上; (2)在 AA 阳区内粮食(大米)销售量占企业年粮食(大米)总销量 50%以上。
2. 申报扶助粮食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获得区级以上粮食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3.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包括承储区级粮油储备任务的粮油企业,以及粮食行业组织、涉粮事业单位;项目内容包括仓库建设或维修改造、粮油质检及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粮食创新型项目本年度投资规模 10 万元以上;购置智能化粮油设备项目本年度投资达5 万元以上。
4. 申报粮食应急供应扶持专项资金项目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我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取得我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资格;成品粮最低库存量达 20 吨以上。
第八条申报粮食安全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报粮食购销协作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当年粮食(大米)采购合同、粮食(大米)购销发生的相关票据; (四)申报扶助粮食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区级以上粮食行业龙头企业荣誉证书。
(五)申报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仓库建设或维修改造、粮油质检、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项目清单、购置发票、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 (六)申报粮食应急供应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区级粮食应急网点保障协议书及《AA 市 AA 阳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
第九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除责令其退回资金外,5 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其退回专项资金外,5 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并制订年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期满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