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首届文化产业品牌选树活动”推荐条件及申报要求
“XX 省首届文化产业品牌选树活动”推荐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推荐条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工商注册,规范运营 3 年以上,纳入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统计范围,以文化核心领域或文化相关领域行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所属品牌均可申报。事业单位或事业、企业双法人单位不得申报。申报企业应坚持宣传文化主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1.XX 文化企业十强:宣传文化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位居同行业前列,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规模实力。其中,演艺、影视制作企业应达到主营业务收入过 3000 万元、净利润过 300 万元,其余应达到主营业务收入和净资产双过亿元、净利润过千万元等基本条件。
2.XX 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宣传文化主业特色鲜明,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在近三个会计年度(2017—2019 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利润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均在 30%以上,净资产平均收益率 1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
3.XX 十大文化产业品牌:品牌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体现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政策导向;具有良好的品牌信誉;品牌具有原创性,知识产权明晰;具有鲜明的品牌定位、文化特色、较强的识别度;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位居前列;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在全省甚至全国有影响力、有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 年以来,企业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有关部门批评或处罚,或者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没有申报资格。
二、申报要求 1.集团性质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只能以集团的名义申报“XX 十大文化产业品牌”、“XX 文化企业十强”,可以以集团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XX 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
业”。
2.同一家企业可以同时申报“XX 十大文化产业品牌”和“XX 文化企业十强”(或者同时申报“XX 十大文化产业品牌”和“XX 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不得同时申报“XX 文化企业十强”和“XX 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集团性质的企业申报“XX文化企业十强”后,其下属企业仍可申报“XX 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
3.各市(州)推荐名额:
武汉:每个类别推荐数量不超过 10 个; 襄阳、宜昌:每个类别推荐数量不超过 5 个; 神农架、仙桃、潜江、天门:每个类别推荐数量不超过 1 个; 其他市(州):每个类别推荐数量不超过 3 个。
4.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每家申报“XX 十大文化产业品牌”数量不超过 2个,申报“XX 文化企业十强”数量不超过 1 个,申报“XX 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数量不超过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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