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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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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 义务 人 :凡在我国境内的 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 )

 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 )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中外 各类 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适用→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人分类: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

 分类标准:

 注册登记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两者相结合

  1 1、 、 注册登记地标准 是指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 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业务流动是否在本国境内;

 2 2、 、 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是指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 3 、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4 4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 或者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但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 境内 的企业。

 ① 注册登记地内 →境内)

 (分公司)

 实际管理机构地→境内)

 (总公司)

 →居民企业

 ② 注册登记地内 →境内 ( 分)

 公司)

 实际管理机构地→境外 ( 总)

 公司)

 →居民企业

 ③ 注册登记地 →境外 外 ( 分)

 公司)

 实际管理机构地→境内 ( 总)

 公司)

 →居民企业

 → 两个标准满足其一

 5 5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 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 中国 境内 ,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 (能够取得 日常性、连续性 的生产经营所得 , 需在中国境内办理税

  )

 务登记)

 ,或者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 企业 ( 主要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委托经营收入等 临时或 一次性 非 生产经营所得 ,不需在中国办理税务登记)

 )

 。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包括:

 (1 1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 2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 3 )提供劳务的场所;

 (4 4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 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 5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④ 注册登记地 →境外( 分)

 公司)

 实际管理机构地→境 外 ( 总)

 公司)

 → 非 居民企业

 → 两个标准 同时 满足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企业的 生产经营 所得、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 租金、转让各类资产、 特许权使用费、 营业外收益等 所得 )

 (一)

 居民企业:

 居民 企业 应就来源于中国 境内、 、 境外 的 所得 作为征税对象。( 25% )

  (二)

 非居民企业:

 1 1、 、 非居民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设立机构 、 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 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 境外 但 与其 所设 机构 、 场所 有实际联系 的 所得)

 (非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企。

 业所得税。

 ( 25% )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 得的财产。

 例:

 非居民企业 A A 在 中国 境内设立 机构 、所 场所 B B ,B B 受 接受 A A的委托负责从 境外 亚太地区各个国家收取商标 权使用费 (有

  联系)

 所得 ,该项所得 B B 应在中国 纳税 。

 (2 2)

 )

 非居民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未设立 机构 、 场所的 ,或者虽 设立机构 、 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 的 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

 例:总公司 A A 可能绕开 分支机构 构 B B 直接从中国境内 C C 企业取得 商标 权使用费 所得 (在境外不通过分支机构直接从境内收)

 取所得)

 ,此笔所得与 分支机构B B 无实际联系,B B 不用纳税,A A要在中国 纳税 ,由支付人 C C 企业 采取源泉扣缴方式征税 ,即由 由 C C 企业向 A A 支付费用时直接扣收税款。

  (三)

 境外所得 抵扣税额的计算:

 中国政府:

 中国所得→居民境内所得→纳

 法国所得→居民境外所得→纳

 法国政府:

 中国所得→非居民境外所得→不纳

 法国所得→非居民境内所得→纳

 1 1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 2 、抵免限额应当 分国不分项(国家分开算,项目合并算)计算。

  3 3 、 抵免限额= =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内、外所得总额某国境外所得

 4 4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5 年。

 例:某居民企业在 A A 、B B 两国分别设有分厂,该企业某年取得境内所得 0 600 万元,在

 A A 国所

  得 得 0 100 万元,并在

 A A 国缴纳所得税 3 23 万元;在 B B 国所得 150得 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 120得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0万元,并在

 B B 国缴纳所得税0 40 万元。

 解:①A A 国所得:

 应纳税额 =100 ×5 25%=25 万元

 已纳税额3 =23 万元

 应补税额 =25 -2 23=2 万元

 B B 国所得:

 应纳税额 =150 ×5 25%=37.5 万元

 已纳税额0 =40 万元

 不用补税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600 × 25% + 2=150 +2 2=152 万元

 5 5、 、 境外已纳税额与 应 纳税额→)

 孰小→抵免限额(最高扣除额)

 ②A A 国所得:

  额 应纳税额 5 25 万元>已纳税额3 23 万元

 抵免限额为 为 3 23 万元

 B B 国所得:

 额 应纳税额 5 37.5 万元<已纳税额 额 0 40 万元

 抵免限额为 为 5 37.5 万元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 =( 600 + 100 0 + 150 )× 25% - 23- 37.5=212.5 - 60.5= 2 152 万元

 三、税率:

 (一)

 基本 税率 :

 25% →居民企业+ 境内 设立 机构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

 (二)

 小型微利企业:

 20%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 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

  1 1 、 制造业 (工业)

 , 年度应纳税 所得 额不超过

 30 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2、 、 非制造业 (商业、服务业)

 , 年度应纳税 所得 额不超过

 30 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例:某工业企业本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额 25

 万元 , 从业人数0 110 人 , 资产总额 9 9 00 万元 。

 (三)

 高新技术企业:

 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 同时符合 下列 5 5 方面条件的企业:

 1 1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2 、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3、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①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小 于0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

 在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0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在 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④企业在中国 境内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4 4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 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以

  上;

 5 5、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四)

 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10%

 四、 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应 纳 所得 税 额= = 应纳税 所得 额×税率 25%

 ⑴ 应纳税 所得 额= = (年)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⑵ 应纳税 所得 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

 收入总额 :

 企业的收人总额包括以 货币 形式和 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

 1 1 、 销售货物收入 ;

 2 2 、 提供劳务收入 ;

 3 3 、 转让财产收入 ;

 4 4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包括< 12 个月的 )

 股利收入); ;

 5 5 、 利息收入 ;

 6 6 、 租金收入 ;

 7 7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8 8 、 接收捐赠收入 ;

 9 9 、 其他收入(资产溢余收入、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等)

 10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

  用于 捐 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或者 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 1 、财政拨款;

 2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免税收入:

 1 1 、国债利息收入;

 2 2 、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包括≥2 12 个月的 股利收入);

 3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 企业从 居民 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包括≥ 12 个月的 ; 股利收入);

 4 4 、符合条件的 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

 ⑶ 应纳税 所得 额 (税法)= = 会计利润 (税前利润→会计法)

 +纳税调整增加额 ( 不得扣除项目 、超标扣除项目)

 -纳税调整减少额 ( 免税收入 )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特别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计算。”

 例: :

 某企业8 8 月 30 日税前会计利润(本年利润)0 10 万元, 31日收取国债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免税收入)2 2 万元,月末税前会计利润 =10 +2 2=12 万元(本年利润账户月末余额)→纳税调整 →2 12 (会计利润)-2 2( 纳税调整 减少 额 )0 =10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交所得税=10 ×5 25%=2.5 万元

 ( 四 )

 准予扣除项目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1 、成本:

 销售 (销货)

 成本、

  劳务 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2 2 、费用: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3 3 、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 各项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关税、资源税)、管理费用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

 4 4 、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 五 )

 不得扣除项目 :

 1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税后利润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

 2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3 、税收滞纳金;

 4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5 、赞助支出;

 6 6 、未经核定的 准备金支出;

 7 7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8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 :

 某企业8 8 月 30 日税前会计利润(本年利润)0 10 万元, 31日支付污染罚款(营业外支出→ 不得扣除项目 )2 2 万元,月末税前会计利润 =10 -8 2=8 万元(本年利润账户月末余额)

  → 纳税调整 →8 8 (会计利润)+2 2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10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交所得税 =10 ×5 25%=2.5 万元

 ( 六 )

 限额 扣除项目 :

 1 1 、工资 、 薪金支出:合理的→据实扣除

 2 2 、 社会保险费:

 (1 1 )

 五险一金 →可以扣除

 ① 基本养老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 的 20% 缴 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的 8% 缴纳

 ② 基本 医疗 :企业 6% ,个人 2%

 ③ 失业 :企业 2% ,个人 1%

 ④ 工伤 :企业 1% ,个人不缴纳

 ⑤ 生育 :企业 1% ,个人不缴纳

 ⑥ 住房公积金 :企业 8 8 ~ 12% ,个人同比例

 (2 2 )

 补充养老、 补充 医疗 → ≤

  工资总额 5% → 可以扣除

 (3 3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可以扣除

 (4 4 )财产保险费 →可以扣除

 (5 5)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 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 3 :利息支出:借入借款没有专门用途的

 (1 1)

 )

 非金融 企业 向金融 企业 借款 的利息支出 →据实扣除

 (2 2)

 )

 金融 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据实扣除

 (3 3)

 )

 金融 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据实扣除

 (4 4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据实扣除

 (5 5)

 )

 非金融企业 向 非金融 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不得扣除 → 按 实际数 与金融 企业 同类 同期数 ( 最高扣除额 )

 孰小 扣除

 例 例 1 1 :A A 企业向 向 B B 企业借入 1 1年期借款 100 万元,年利率 5% ,银行同期年利率 4% 。

 解:

 实际 年出 利息支出 1 1 00 ×5 5%=5 万 >银行同期利息 100 ×4%=4 4 万, 准予扣除 4 4 万,实际扣除 5 5 万,超标扣除 1 1 万,利润+1 1 万。

 例 例 2 2 :A A 企业向 B B 企业 借入 1 1年期借款 100 万元 ,年利率 5% ,银行同期年利率 7% 。

 解:

 实际 年出 利息支出 1 1 00 ×5 5%=5 万 <银行同期利息 100 ×7 7%=7 万, 准予扣除 5 5 万,实际扣除 5 5 万,没有超标,利润不用调整。

  (3 3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 ( 借入资金:

 债券、借款)

 与权益性投资 ( 投资资金:

 股票、股权)

 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金融企业:为 5:1

 ②其他企业:为 2:1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 直接 或者 间接 的控制关系;

 ②在利益上具有 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 A → 90% →B B →A A 直接控制 B B

  B B → 70% →C C →B B 直接控制 C C

 A A → 90% × 70%=63% →C C

 →A A (通过 B B )间接控制 C C

 A A →B B 、B B →C C 、A A →C C

 均为关联方企业

 :

 例:

 甲企业 1 2011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购票 入其关联企业乙企业股票 50万元,同日又借给 乙企业 借款0 120 万元, 年 利率 8% 。

 解:乙企业 1 2011 年:

 纳税调整:

 50 ×0 2=100 万元

 120 -0 100=20 万元

 利息超标 =20 ×6 8%=1.6 万元

 利润+6 1.6 万元

 4 4 、借款费用:借入借款购置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

 企业为购置、建造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和过 经过 2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

  态的 存货 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 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 资本化 ,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建工程 → 固定资产 、研发支出 → 无形资产);有关资产 交付使用后 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 当期扣除 ( 记入财务费用→据实扣除)

 )

 。

 例:某企业向银行借款 0 400 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年利率 6 6% % ,借款期从 1 2011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至2 12 月 月 1 31 日,该厂房于 于 1 2011 年0 10 月 月 1 31 日建成达到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1 11 月 月 0 30 日完工结算。

 解:

 交付使用前→ 在建工程→400 × 6% ÷ 12 × 100 =20 万元

 交付使用后→ 财务费用→ 400× 6% ÷ 12 ×2 24 =4 万元

  5 5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 工资额 、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 按 实际数 与 工资总额 × 14% 孰小 扣除

 例 例 1 1 :年工资总额 0 100 万元,年实际支出福利费 5 15 万元。

 解:数 实际数 1 15 5 万 > 工资总额100 ×4 14%=14 万, 准予扣除 14万,实际扣除 5 15 万,超标扣除1 1 万,利润+1 1 万。

 例 例 2 2 :年工资总额 0 100 万元,年实际支出福利费 0 10 万元。

 解:数 实际数 0 10 万 <工资总额100 ×4 14%=14 万 , 准予扣除 10万 ,实际扣除 0 10 万 ,没有超标,利润不用调整。

 6 6 、工会经费 :

  不超过 工资 、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 → 按 实际数 与 工资总额 × 2% 孰小扣除

 7 7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 工资 、薪金总额 2.5% 的部分准予扣除 → 按 实际数 与 工资总额 × 2.5% 孰小扣除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实际可 据实分期 扣除

 8 8 、业务招待费:

 的 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 (营业)收入的 的 5 5 ‰ → 按 实际数 × 60%与 年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

 ×5 5 ‰ 孰小扣除

 例 例 1 1 :年 销售收入 0 1000 万元,

  实际支出 业务招待费 0 20 。

 万元。

 :

 解:

 实际数 20 × 60%=12 2 万 > 销售收入 1000 0 ×5 5 ‰= =5 5 万, 准予扣除 5 5 万,实际扣除 0 20 万,超标扣除 5 15 万,利润+5 15 万。

 例 例 2 2 :年 销售收入 0 1000 万元,实际支出 业务招待费 8 8 万元。

 :

 解:

 实际数 8 8 ×8 60%=4.8 万 < 销售收入 1000 0 ×5 5 ‰= =5 5 万, 准予扣除 8 4.8 万,实际扣除 8 8 万,超标扣除 3.2 万, 利润+ 3.2。

 万。

 9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 销售 (营业)

 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 实际数 与 年销售收入 × 15% 孰小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实际可 据实分期 扣除

  (1 1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如 广告公司、专业媒体等 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 广告业专用 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如 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对外 传播 的 。

 (2 2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发放印有本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例如:公司宣传资料的印刷费等开具的发票。

 1 10 0 、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年度额 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 实际数 与 年利润 总额× 12% 孰小扣除

 (1 1 )

 公益性捐赠 :是指 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 及其 部门 向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山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

 (2 2 )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例 例 9 9 :年利润总额 0 300 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 0 50 万元,均为捐赠支出,其中直接给受灾灾民发放慰问金 0 10 元 万元 (直接捐赠 → 不 得 扣 除 → 利 润 + 10)

 万)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受灾企业捐赠 0 40 万元。

 解:数 实际数 0 40 万 >利润总额

  3 30 00 0 × 12%= =6 36 万, 准予扣除 36万,实际扣除 0 40 万,超标扣除4 4 万,利润+4 4 万 ,

 应纳税额= = ( 300 + 10 +4 4 )× 25%

 =314 ×5 25%=78.5 万元 。

 11 、外币汇兑损失→可以扣除

 12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 1 )

 财产保险企业:

 按 实际数与 ( 年 保费收入-退保金 )

 ×1 15 5% % 孰小扣除

 (2 2 )人身保险企业:

 按 实际数与 ( 年 保费收入-退保金 )

 ×1 10 0% % 孰小扣除

 (3 3 )其他企业:

 按 实际数 与 协议 价 或合同 价 ×5 5% % 孰小扣除

 (4 4 )除委托 个人 代理外,企业以 现金 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生产企业 1 2011 年与某代理商签订代理销售产品合同,销售合同价款 0 500 万元,支付佣金 0 30 万元。

 解:

 实际数 0 30 万> 合同价 价 500× 5% =25 万元,准予扣除 2 25 5 万,除 实际扣除 0 30 除 万,超标扣除 5 5万,利润+5 5 万

 13 、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费 包括:

 车间工人工作服、 防护服、 工作手套、洗手液、 洗衣粉、 工作鞋、 防护鞋、 护手霜、防护眼镜、工作帽 、 安全帽 、 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防毒面具、 解毒剂 、防尘口罩、 值班被褥、防暑降温用品( 人丹、清凉油、风油

  精、 茶叶、白糖、绿豆、 清凉饮料 )

 等劳动防护用品。

 空调 不属于防暑降温用品 。

 五、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 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 、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

 (2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3 )中药材的种植;

 (4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6 )林产品的采集;

 (7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

 、渔服务业项目。

  2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1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 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1 年至第 3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第 4 4 年至第 6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3 免 免 3 3 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项目 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1 年至第 第 3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4年至第 6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3 免 免 3 3 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 技术 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过 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0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 500 万元→免税

 >0 500 万元→减半征收

 例 :某企业本年利润总额 3000万元,其中营业外收入中含有技术转让所得(无形资产转让

  所得)0 700 万元。

 解:应交所得税= = ( 3000 - 700 )× 25% +( 700 - 500 )× 25% ×50%=575 +0 25=600 万元

 (五)加计扣除:

 1 1 、研究开发费用)

 (三新费用):

 :

 企业为开发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期末→管理费用)

 ,在按照规定据 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究的 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研发成功→无形资)

 产)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0 10 年。

 例:某企业本年利润总额 1000

  万元,其中管理费用中含有研发费用 0 200 万元。

 解:应交所得税= = ( 1000 - 200× 50% )×5 25%=225 万元

 2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 0% 加计扣除 。

 例:某企业本年利润总额 2 2 000万元, 其中管理费用中含有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3 30 0 万元。

 解:应交所得税= = (2 2 000 -3 30 0 )× 25%= 492.5 5 万元

 (六)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 2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的 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2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 所得 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例:

 甲 企业 8 2008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1000 0 万元 ,股权持有到 9 2009 年 年 2 12 月 月 1 31 日(满2 2 年),甲企业 9 2009 年 度 应纳税所得额为 4 40 000 万元 。

 :

 解:

 甲企业 9 2009 年度 应交所得税= = (4 4 000 - 1000 0 × 70% )×25%= 825 5 万元

 (七)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 投的 资额的 1 1 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例:

 某煤电 企业 2009 9 年 度购买一套符合规定的脱硫专用设备,设备价款 5 50 000 万元, 该 企业 业 9 200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 万元。

 解:应交所得税= = 3000 × 25% -5 5 000 ×1 1 0%= 750 - 500 0 =250 万元

 (八)加速 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

  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的 年限的 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九)

 软件生产企业优惠:

 1 1、 、 我国境内 新办 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 获利 年度起,第1 1 年至第 2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第 3 3 年至第 5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 2 免 免 3 3 减 半)

 2 2 、投资额超过 0 80 亿元人民币于 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5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按 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其中,经营期在 5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 的年度起,第1 1 年至第 5 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 5 免 免 5 5 减半)

 (十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自建、运营)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入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内资企业自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 1 1 年至第 2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3 年至第 5 5 年按 按 15% 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 2 免 免 3 3 减半 )

 六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例 例 1 1,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 2011年经营业务如下:

 (1 1 )取得销售收入 0 2500 ; 万元;

  (2 2 )销售成本 0 1100 万元;

 (3 3用 )发生销售费用 0 670 万元(其中 广告费 0 450 万元);管理费用 0 480 万元(其中 业务招待费 15 万元);财务费用 60; 万元;

 (4 4 )销售税金 0 160 万元(含增值税 0 120 万元);

 (5 5 )

 营业外收入 0 70 万元,营业外支出 0 50 万元(含通过 公益性 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 捐款0 30 万元,支付 税收滞纳金 6 6 万元);

 (6 6 )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 0 150 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 3 3 万元、支出职工 福利 费 和职工 教育经费 9 29 万元; ;

 (7 7 )销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一批,未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得 取价款,相应减少应税所得 6 6万元;

 (8 8 )本年度多提折旧 5 5 ; 万元;

  (9 9 )0 2010 年度亏损 0 100 万元,1 2011 年度已预缴所得税 0 40 万元。

 解:(1 1 )利润总额= = 销售收入2500 -本 销售成本 1100 - 销售用 费用 670 -用 管理费用 480 - 财用 务费用 60 - 销售税金 ( 160 -120 )+入 营业外收入 70 - 营业外支出 0 50=170 万元

 (2 2 )纳税调整:

 ①广告费:

 实际数 4 45 50 0 万 >销售收入 2500 × 15%= =5 375 万, 准予扣除 5 375 万,实际扣除 4 45 50 0万,超标扣除 5 75 万,利润+ 75万

 ②业务招待费:数 实际数 15 ×9 60%=9 万入 <销售收入 2500 ×5 5 ‰= =5 12.5 万, 准予扣除 9 9 万,除 实际扣除 5 15 除 万,超标扣除 6 6万,利润+6 6 万

 ③:

 公益性捐赠:

 实际数 0 30 万 >

  利润总额 170 × 12%= =4 20.4 万,除 准予扣除 4 20.4 万,实际扣除0 30 万,超标扣除 6 9.6 万,利润+6 9.6 万

 ④税收滞纳金 → 不得 扣除项目→利润+6 6 万

 :

 ⑤工会经费:

 实际数 3 3 万= = 工资总额 150 × 2%= =3 3 万, 准予扣除3 3 万,实际扣除 3 3 万,没有超标,利润不用调整

 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实数 际数 9 29 万额 >工资总额 150 ×( 14% + 2.5% )= = 245 .75 万, 准予扣除 5 24.75 万,实际扣除 29万,超标扣除 5 4.25 万,利润+5 4.25 万

 得 ⑦关联业务→补增应税所得 6 6万→利润+6 6 万元

 ⑧折旧多提 5 5 万→费用增加 5 5万→利润减少 5 5 万

 调整→补增利润→利润+5 5 万

  (3 3 )应纳税所得额

 = =额 利润总额 170 + 广告费调增75 +增 业务招待费调增 6 6 + 公益增 性捐赠调增 9.6 + 税收滞纳金增 调增 6 6 + 福利费和教育经费调增 增 4.25 + 关联业务调增 6 6 + 折旧调增 5 5 - 弥补 2010 年度亏损100= =1 1 815 .85 万元

 (4 4 )应交所得税

 = =1 1 81 .85 × 25% - 已预缴税款40= = 45.4625 - 40=5 5.4625 万 元

 例 例 2 2,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 2011年经营业务如下:

 (1 1 )销售 产品 收入 2 20 00 00 ; 万元;

 (2 2 )

 接收捐赠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元,增值税 1.7; 万元;

 (3 3 )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 0 60 万元;

 (4 4 )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

  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 0 10 万元;

 (5 5)

 )

 “投资收益” 中含有 国债利息收入 2 2 万元,从 联营 企业分回的 利润 7 17 万元;

 (6 6 )全年 销售成本 1 10 00 00 ; 万元;

 (7 7 )

 全年 销售费用 500 0 万元 ,含 广告费 4 40 00 0 万元 ; 全年 管理费用 300 0 万元 ,含 业务招待费0 80 万元 , 研 发费用 0 70 万元 ;全年 财务费用 5 50 0 万元 ,其中包括向其他企业借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的 利息 5 15 万元 ;

 (8 8)

 )

 全年 营业外支出 4 40 0 万元 ,包 含通过 政府部门对灾区 捐款2 20 0 万元, 直接对私立小学 捐款0 10 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 罚款 2 2 万元 ;

 (9 9 )支付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 0 200 万元(含 残疾职工工资 0 50 万元);

  ( 10 )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支出 0 600 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解:(1 1 )利润总额= = 销售收入2 20 0 00 +款 捐赠原材料价款 10 +税 捐赠原材料增值税 1.7 + 营业入 外收入 60 +入 其他业务收入 10+ 投资收益 2 2 + 投 资收益 17 -销售成本 1000 - 销售费用 500- 管理费用 300 - 财务费用 50- 营业外支出 40= 2107 .7 万元

 (2 2 )纳税调整:

 ①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利润-2 2 万

 ② 联营企业利润→免税收入→利润-7 17 万

 ③ 广告费:

 实际数 4 40 00 0 万 >销售 收 入 ( ( 200 00 + + 0 10 )

 )

 ×15%= =3 3 01.5 5 , 万, 准予扣除 3 3 01.5 5万,实际扣除 4 40 00 0 万,超标扣除 除 5 98.5 万,利润+ 98.5 5 万

  ④ 业务招待费:数 实际数 80 ×60%=8 48 万 > 销售收入 ( 2000 +10 )

 ×5 5 ‰= =1 1 0.05 5 万, 准予扣除 除 5 10.05 万,实际扣除 0 80 万,除 超标扣除 5 69.95 万,利润 +6 65 9.95 万

 ⑤ 研发费用 → 加计 50% 扣除

 利润- ( 70 × 50%=35 )

 万元

 ⑥借款利息→超标扣除项目→利润+5 15 万元

 ⑦:

 公益性捐赠:

 实际数 2 20 0 万 <额 利润总额 210 .7 × 12%= =2 2 5.284 4万, 准予扣除 0 20 万,实际扣除2 20 0 万, 没有 超标,利润 不用调整

 ⑧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利润+0 10 万

 ⑨ 罚款 →不得扣除项目→利润+2 2 万

 计 ⑩残疾职工工资→加计 100%扣除→利润-0 50 万元

  ⑾购置专用设备→按投资额0 600 的 万元的 10% 从应纳税额中抵扣→应纳税额-( 600 ×10%=60 )万元

 (3 3 )应纳税所得额

 = =额 利润总额 210 .7 - 国债利息减 收入调减 2 2 - 联营企业利润 调减 减 17 +增 广告费调增 98.5 + 业增 务招待费调增 69.95 - 研发费减 用调减 35 + 借款利息增 调增 15+增 直接捐赠调增 10 + 罚款调增 增 2 2 - 残疾职工工资 调减 50

 = =5 302.15 万元

 (4 4 )应交所得税

 = = 302 .15 × 25% - 专用设备 抵扣600 × 10%= = 75.5375 - 60

 =15 5.5375 万元

 七 、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5 年,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 先亏先补 。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 境外 营业机构的 亏损不得抵减 境内 营业机构的 盈利 。

 例 例 10 :某企业近 7 7 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2 2002 年:-0 100 万(不纳税)

 3 2003 年:0 10 万(补 2 02 年亏损、补亏后无所得、不纳税)

 4 2004 年:-0 20 万(不纳税)

 5 2005 年:0 30 万(补 2 02 年亏损、补亏后无所得、不纳税)

 6 2006 年:0 20 万(补 2 02 年亏损、补亏后无所得、不纳税)

  7 2007 年:0 30 万(补 2 02 年亏损、补亏后无所得、不纳税)

 8 2008 年:0 60 万(补 4 04 年亏损、补亏后所得 0 40 万、要纳税 40×0 25%=10 万)

 八、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下列固定 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使用+未使用→均可计提折旧

 其他固定资产→使用→可计提→未使用→不得计提

 2 2 、以 经营 租赁方式 租入 的固定资产(出租方资产,承租方不提);

 3 3 、以 融资 租赁方式 租出 的固定资产(承租方资产,出租方不提);

  4 4 、已足额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 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 次月 起停止计算折旧。

 ; 当月增加当月不提折旧,下月提;

 ; 当月减少当月照提折旧,下月不提;

 企业按 直线法 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 最低 年限如下:

  1 1 、房屋、建筑物:0 20 年

 2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0 10 年

 3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 5 年

 4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 4 年(货车)

 5 5 、电子设备:3 3 年(电脑)

 (四)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

 1 1 、一般的修理费→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 2 、大修理支出→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每月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2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

  限延长 2 2 年以上。

 九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1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 应税所得率 :

 (1 1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 2 )能正确核算(查实)

 成本费用 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

 收入 总额的;

 (3 3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 2 、应纳所得 税额= = 应纳税 所得额 ×税率 25%

 = =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税率 25%

 或= =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 所得率

  ×税率 25%

 例 例 1 1 、某咨询公司 1 2011 年营业收入 0 20 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征率 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12%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

 解:应 交所得税 =200000 × 12%×0 25%=6000 元

 例 例 2 2 、某咨询公司 1 2011 年营业成本费用共计 9 9 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率 1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

 解:应纳税额= =10% 190000—× 10% ×0 25%=2500 元

 十 、 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 登记注册地 为 纳税地点 ;但 登记注册地 在境外的,以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为 纳税地点 ;

 (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 在 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 的 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 境外 但 与其 所设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 所得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四 )

 非居民企业 在 中国 境内未设立 机构 、 场所 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 、 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 所得 ,以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为纳税地点 。

 十 一 、纳税期限:

 (一)企业 所得税 按 纳税 年 度计算 ,分 月 或者分 季 预缴 , 年终汇算清缴 ,多 退少补。

 (二)企业 所得税 的 纳税 年度,自公历 1 1 月 月 1 1 日起至 2 12 月 月 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2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5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 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0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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