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
— 1 — XX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XX 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XX,结合 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 XX 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XX 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XX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XX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70%以上。
— 2 —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XX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交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初步审核。
2.市农业农村局视初步审核情况委托专家组对全部或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征求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交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韶关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 XX 农业龙头企
— 3 — 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4.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 XX 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XX 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 XX 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 XX 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 XX 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监测企业应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并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监测程序为:
监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充分征求本级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交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等部门意见,并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报监测结果报告和监测报表。
— 4 — 第十一条 监测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监测结果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初步审核。
2.市农业农村局视初步审核情况可选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征求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交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韶关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政府监测结果、审核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监测合格的 XX 农业龙头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XX 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XX 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 XX 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 XX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 XX 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 XX 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 5、
— 5 — 6条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XX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非法占用土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未完成整改的; 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XX 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
— 6 — 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XX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