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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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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1篇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1篇,供大家参考。

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1篇

篇一: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

  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

  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市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市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有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不想让群众知道有关法规和规定,认为这样处理起来比较主动,想怎样罚就怎样罚、被罚者无据反映。

  二、执法力量薄弱,任务重。林业行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

  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市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乡(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广汉只有4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市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市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

  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市19个乡(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市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

  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

  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个别乡(镇)及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乡(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乡(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市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

  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再次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因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真正树立起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观念,把各项林业行政管理活动和林业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严格依法办事。因为,法治不同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严格的规定性、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不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为所欲为,只能依法行事。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行政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它通过大量的行政执法来得到体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我国执法系统的两大系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要实现林业法治,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作保证。我们要改变执法就是司法的观念,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区林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尽力充实和加强我

  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使之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的重任。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和重视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缓解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压力。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任何立法,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它自己不能起作用,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质工作,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要遏制生态危机,维护生态安全,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

  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解决人员经费,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切实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安心投入本职工作。

  第五,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林业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治林兴林,加强林业案件查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其中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俗话说“姑息养奸:如果一个人一再违法而得不到追究,或受不到应有处罚,他就必然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造成执

  法不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应坚定不移把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同一切践踏林业法制的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认法不认人,做林业法制的卫士。

  目前,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把行政执法纳入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林政执法人员不应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看着是行政执法的桎梏,因怕当被告而捆住自己的手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要

  使林业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合法、高效,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届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必须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受理、移送、承办、处理的过程,做好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二是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内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四是继续对林政执法实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层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主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继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实行严格的奖惩。对严格秉公执法林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努力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在调资、职务晋升、任用上给予优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违法,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给予追究责任。

  最后,应当建立起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工原则和工作程序,为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复议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纠正,做到争取主动,减少行政诉讼。同时,创新机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可通过实践和探索,将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执法剥离开来,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林业公安部门,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

  

篇二: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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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不足和促进依法治林的对策

  作者:张冬云乔润喜来源:《新农村》2013年第01期

  摘要:实行依法治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是适应新时期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文就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提出了加快依法治林的对策。关键词:林业执法对策。依法治林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林业,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与依法治林的关系依法治林,严格执法是关键。加强行政执法是林业法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实施林业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现代社会管理文明的重要标志。(1)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根据目前实施的林业法规及规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事业单位、林业公安机关、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公安机构。还有部分未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和委托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也承担着林业行政执法任务。这些执法主体和人员承担资源林政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森林防火、林木种苗管理等行政执法任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工作仍然是当前林业法制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①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足。目前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还存在较深的“人治”观念,习惯于行政命令红头文件,重政策、轻法律。从主观方面,不情愿不主动研究依法行政,有的将经济管理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不利于经济发展,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行政行为随意性大;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差。②执法不严,违反行政许可程序。执法分地位的贵贱和感情的亲疏,公事私办。对违法事实危害与处罚的种类、幅度不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有部分林业执法部门只追求实体的正确,不顾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该使用一般程序的,使用简易程序;先处罚,后调查取证;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不交待当事人应有的申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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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执法与依法治林的关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治林的核心价值。随着依法治林的推进,如何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法制监督,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已迫在眉睫。(1)存在的问题①监督方式单一,缺乏科学性。目前林业执法监督方式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督,案件发生后才进行揭蔽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不重视经常性监督,时常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②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考核制度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奖惩不明,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在过错责任追究上,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有些问题虽然纠正了,有关责任人员没有依法受到追究。二是执与罚分离制度落实难度大,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分离”,仍由执罚人员白收,有的将罚没收入直接用于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等。三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缺乏力度。③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目前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当前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大多数单位都没有设立单独的法制机构或者没有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二、促进依法治林的对策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治林,严格依法行政;为了确保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必须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制与措施。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念,是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和重要前提条件。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水平,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需要。2、严格执法程序、时限。林业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一是信息公开,林业行政执法者应将执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全部公开(该保密的除外);二是亮证执法,三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遵守时限,把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的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取得送达回证。3、健全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①要加强林业执法的内部监督,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执法监督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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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素质过硬、法律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④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⑤要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和赔偿制度,审批权限分解制度、处理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4、要突出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林业法制工作建设,实行执法机构与执法监督机构分离的制度是当前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要对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查、审、批”三权制约制度,将执法人员调查、法制机构审核、领导审批列为必须程序相对分离。

  

篇三: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2林业行政执法趋利化由于林业行政管理正在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揽一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体制问题并没有完全清除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过多经费严重不足全市只有城步县纳入了财政预算其余县市都是靠自己想法解决经费缺口有的甚至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工资幅利等自身利益相挂钩还有的个别地方甚至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如木材检查站作为林业行政的执法的一个窗口其执法人员的工资等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各项待遇就直接与其罚没整归入挂钩这就难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相背离从而成为林业行政执法不公不合法及至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浅谈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文章阐述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林业执法多头执法、职能重合、机构不健全等,并提出了治理对策。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完善体系;治理对策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林业行政立法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现实有有空白,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也不十分完善,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规定较多,而对其义务规定较少;对当事人违法自理规定得比较笼统。1.2林业行政执法趋利化由于林业行政管理正在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揽一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体制问题并没有完全清除,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过多,经费严重不足,全市只有城步县纳入了财政预算,其余县市都是靠自己想法解决经费缺口,有的甚至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工资,幅利等自身利益相挂钩,还有的个别地方甚至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如木材检查站,作为林业行政的执法的一个窗口,其执法人员的工资等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各项待遇就直接与其罚没整归入挂钩,这就难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相背离,从而成为林业行政执法不公、不合法及至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1.3林业行政执法权配置不合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管

  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由于林业主管部门大都设立林政资源、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森林公安等内设职能机构,而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大部分散在相关的职能机构中,这样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是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1.4林业行政执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林业行政执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在实际中,有些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自己设定执法权力,执法程序,自己执行,出现了行政执法“一条龙”的现象,从而导致行政执法责任模糊。

  2治理对策

  2.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公开的精神解决林业立法中的难占和不足,进一步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如木林检查站对于林业外罚的标准,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方面的规定,《种子法》有关配套规定,林业规费征收标准等。2.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2.3完善执法体系一是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林业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应对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

  参考文献:

  [1]赵坤元.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5.[2]王新娟,刘杰,韩士军.关于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思考[J].吉林林业科技,2004,(4).[3]张小平.谈加强林业行政执法[J].新疆林业,1995,(8).v

  

篇四: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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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不足和促进依法治林的对策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不足和促进依法治林的对策摘要:实行依法治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是适应新时期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文就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提出了加快依法治林的对策。关键词:林业执法对策。依法治林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林业,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与依法治林的关系依法治林,严格执法是关键。加强行政执法是林业法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实施林业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现代社会管理文明的重要标志。(1)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根据目前实施的林业法规及规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事业单位、林业公安机关、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公安机构。还有部分未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和委托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也承担着林业行政执法任务。这些执法主体和人员承担资源林政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森林防火、林木种苗管理等行政执法任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工作仍然是当前林业法制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①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足。目前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还存在较深的“人治”观念,习惯于行政命令红头文件,重政策、轻法律。从主观方面,不情愿不主动研究依法行政,有的将经济管理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不利于经济发展,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行政行为随意性大;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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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执法不严,违反行政许可程序。执法分地位的贵贱和感情的亲疏,公事私办。对违法事实危害与处罚的种类、幅度不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有部分林业执法部门只追求实体的正确,不顾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该使用一般程序的,使用简易程序;先处罚,后调查取证;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不交待当事人应有的申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等。2、行政执法与依法治林的关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治林的核心价值。随着依法治林的推进,如何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法制监督,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已迫在眉睫。(1)存在的问题①监督方式单一,缺乏科学性。目前林业执法监督方式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督,案件发生后才进行揭蔽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不重视经常性监督,时常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②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考核制度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奖惩不明,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在过错责任追究上,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有些问题虽然纠正了,有关责任人员没有依法受到追究。二是执与罚分离制度落实难度大,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分离”,仍由执罚人员白收,有的将罚没收入直接用于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等。三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缺乏力度。③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目前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当前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大多数单位都没有设立单独的法制机构或者没有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二、促进依法治林的对策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治林,严格依法行政;为了确保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必须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制与措施。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念,是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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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和重要前提条件。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水平,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需要。2、严格执法程序、时限。林业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一是信息公开,林业行政执法者应将执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全部公开(该保密的除外);二是亮证执法,三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遵守时限,把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的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取得送达回证。3、健全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①要加强林业执法的内部监督,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执法监督运行机制。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素质过硬、法律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④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⑤要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和赔偿制度,审批权限分解制度、处理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4、要突出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林业法制工作建设,实行执法机构与执法监督机构分离的制度是当前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要对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查、审、批”三权制约制度,将执法人员调查、法制机构审核、领导审批列为必须程序相对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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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林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林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健全的林政管理监督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对林木资源的需求量持续增加,林业建设的进程跟不上社会发展需求,导致林业资源供不应求,严重影响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当前的发展形势对林业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不断建设和完善林政管理监督体系,采用科学有效的监督方式促进我国林业建设,但当前的林政管理监督工作中,缺少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林政管理监督的实效性。1.2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当前的林政管理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导致林业管理水平降低。在林业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制定科学的造林规划,森林资源的林龄结构不合理,未成材的树木偏多,可以开发和利用的树木较少,林业整体发展比较缓慢[2]。加之林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一些林木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注重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大量乱砍滥伐、私自占用林地等,导致林业市场一片混乱。1.3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林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多数管理人员认为林业管理不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对林政管理的认知程度较低,在林业建设、检测和规划的过程中,没有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导致林业行政管理的工作质量下降,工作效率极低。此外,在林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很少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中,并没有为林业建设投入充足的资金以提升科学技术水平,制约了林业建设的发展。1.4林业队伍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当前林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综合素质不高的现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林业建设发展需求,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

  2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1依法治林。林业行政管理必须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开展各项工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林的发展方针。同时,林政管理部门需大力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性,通过媒体、电视、广播等渠道向广大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林业法制意识,积极呼吁群众保护森林资源。2.2严格打击乱砍滥伐现象。首先,林政管理部门需加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主要宣传《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等,加强从事林业相关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促使林木行业有序发展,针对毁林开荒、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无证采伐等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3]。其次,需加强林业管理力度,特别是采伐限额管理,制定严格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发生。同时要重视林地林权管理,为避免林地逆转和流失,必须要对多占乱占、毁林开荒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再次,要积极宣传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科学地控制其种群数量,掌握野生动植物的分布情况,防治森林病虫害,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最后,林政管理部门需建设护林队伍,做好森林巡护工作,在巡护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给上级部门,杜绝一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2.3构建完善的林业政策体系。2.3.1建立林业产权制度。针对林权所有者的林地林木流转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实行依法保护,如果林地的权属十分明确,当地政府需对林权所有者颁发林权证,并赋予林权证相应的法律效力。对于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清的林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尽快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颁发林权证,使“两山”责任制更加完善、稳定。2.3.2建立林业采伐政策。商业性采伐时,不能采伐生态公益林;严格按照相关报批手续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间伐。2.3.3制定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要合理地规划商品林和公益林,形成科学的比例,并针

  对两类森林资源制定出管理方案。在公益林的管理过程中,要将其纳入公益事业的范畴,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公益林中包括农民自留和集体森林资源,因此需要给出一定的补偿。此外应探索更多获取公益林的途径,不断扩充我国的森林资源。2.4建立林业行政管理体系。2.4.1由政府组织领导林政管理。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林业已经实现了转型,从传统林业重经济发展转向为生态环境建设,林政管理也开始重点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护、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造林绿化等,提升了林业建设的公益性,因此,保护生态环境不只是林业部门的事,政府应积极参与进来,为林业建设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共同发展林业建设,呼吁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从而快速促进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奉献出力量。2.4.2保持林政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在林业建设的过程中,树木的生长周期较长,最短要几年时间才能成材。林木属于可再生资源,社会生产和生活也都离不开林业资源,所以,造林规划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这样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林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制定林业相关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采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提高其管理力度,保持林政管理体系的稳定性,从而有效开展林业建设工作,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2.5完善林业部门的职能。针对当前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情况,在林业行政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改善生态环境、植树造林。其次是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主要的工作内容有: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管理、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止乱侵强占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第三,需制定林业建设的发展战略,全面创新林业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此来维护林业生产的有序性。第四,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执行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采用“走出去”的发展方针,积极与国际交

  流合作,扩宽我国林业建设的管理和发展思路,全面提高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

  3结语

  社会的快速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作为代价,作为生态环境中最重要的森林资源,应重视对其的保护工作,全面提升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常怀丽,周苗.对于强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考[J].农家科技旬刊,2022(5):327.

  [2]张天舟.新形势下林业森林资源行政管理工作探讨[J].农家科技旬刊,2022(2):274.

  [3]韩艳红.浅谈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政府法制,2022(35):52.

  

篇六: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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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市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乡(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广汉只有4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市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市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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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市19个乡(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市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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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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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个别乡(镇)及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乡(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乡(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市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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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再次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因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真正树立起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观念,把各项林业行政管理活动和林业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严格依法办事。因为,法治不同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严格的规定性、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不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为所欲为,只能依法行事。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行政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它通过大量的行政执法来得到体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我国执法系统的两大系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要实现林业法治,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作保证。我们要改变执法就是司法的观念,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区林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尽力充实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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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使之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的重任。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和重视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缓解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压力。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任何立法,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它自己不能起作用,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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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质工作,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要遏制生态危机,维护生态安全,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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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解决人员经费,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切实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安心投入本职工作。

  第五,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林业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治林兴林,加强林业案件查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其中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俗话说“姑息养奸:如果一个人一再违法而得不到追究,或受不到应有处罚,他就必然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造成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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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不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应坚定不移把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同一切践踏林业法制的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认法不认人,做林业法制的卫士。

  目前,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把行政执法纳入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林政执法人员不应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看着是行政执法的桎梏,因怕当被告而捆住自己的手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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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林业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合法、高效,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届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必须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受理、移送、承办、处理的过程,做好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二是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内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四是继续对林政执法实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层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主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继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实行严格的奖惩。对严格秉公执法林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努力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在调资、职务晋升、任用上给予优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违法,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给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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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应当建立起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工原则和工作程序,为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复议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纠正,做到争取主动,减少行政诉讼。同时,创新机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可通过实践和探索,将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执法剥离开来,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林业公安部门,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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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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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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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市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市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有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不想让群众知道有关法规和规定,认为这样处理起来比较主动,想怎样罚就怎样罚、被罚者无据反映。

  二、执法力量薄弱,任务重。林业行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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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市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乡(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广汉只有4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202x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市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市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市19个乡(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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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市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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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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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驱使,个别乡(镇)及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乡(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乡(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市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202x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再次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因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真正树立起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观念,把各项林业行政管理活动和林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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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严格依法办事。因为,法治不同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严格的规定性、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不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为所欲为,只能依法行事。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行政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它通过大量的行政执法来得到体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我国执法系统的两大系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要实现林业法治,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作保证。我们要改变执法就是司法的观念,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区林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尽力充实和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使之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的重任。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和重视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缓解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压力。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任何立法,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它自己不能起作用,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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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质工作,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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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第四,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要遏制生态危机,维护生态安全,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解决人员经费,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切实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安心投入本职工作。第五,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林业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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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勇于维律的尊严。依法治林兴林,加强林业案件查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其中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俗话说“姑息养奸:如果一个人一再违法而得不到追究,或受不到应有处罚,他就必然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造成执法不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应坚定不移把依法行使行政权,维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同一切践踏林业法制的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认法不认人,做林业法制的卫士。

  目前,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把行政执法纳入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林政执法人员不应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看着是行政执法的桎梏,因怕当被告而捆住自己的手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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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要使林业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合法、高效,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届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必须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受理、移送、承办、处理的过程,做好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二是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内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四是继续对林政执法实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层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主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继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实行严格的奖惩。对严格秉公执法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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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努力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在调资、职务晋升、任用上给予优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违法,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给予追究责任。最后,应当建立起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工原则和工作程序,为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复议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纠正,做到争取主动,减少行政诉讼。同时,创新机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可通过实践和探索,将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执法剥离开来,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林业公安部门,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

  内容仅供参考

  

篇八: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3存在职能分散多头执法现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林产品经营加工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林业主管部门设有林政资源执法队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信访办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站等职能机构并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而且部分职权交叉不利于综合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

  宣威市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针对宣威市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能交错、机制不完善、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并提出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对策,以供参考。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现状;问题;对策;云南宣威林业是一项基础产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在生态林业建设过程中,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其内涵具体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过程。党的十八大将生态建设提到了新的议事日程,抓好林业行政执法,是贯彻中央“依法治林”林业发展基本方针的重要途径和使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所在。1宣威市林业行政执法现状与特点1.1林业行政执法的形势宣威市位于滇东北云、贵2个省交界处,地处长江上游、珠江源头地区,国土面积为6052.62km2。东北部与贵州省威宁、水城、盘县接壤,南部与富源、沾益毗邻,西部与会泽相连。全市辖26个乡(镇、街道)356个村(居)委会,总人口为14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32万人[1]。山区、半山区占92%,既是全省重点生态环境治理区,又是全省重要的集体林区之一。全市林业用地为30.886万h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1.04%。全市林业执法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因为区位独特,集体林区、重点生态治理区、天然林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4个区重叠交错,林业行政执法内容繁复;二是森林资源丰富,林地资源达30.87万hm2以上,植物资源达1270种以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余种,点多面广,林业建设和执法任务繁重;三是人口密度大,林农交错,边界接壤线长,由资源管护带来的行政执法压力较大;四是涉林违法人已从粗放的违法行为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了执法难度。1.2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特点经过多年的努力,宣威市林业行政执法取得了优越的成绩。一是林业行政执法已经步入了规范化轨道,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二是执法严格,办案水平不断提高,结案率高达99.92%。三是打防结合,始终将宣传教育贯穿于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和以人为本的理念。2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2.1林业行政法规不够完备,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发展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但是林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和盲区,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也还未尽完善,一些法律概念比较模糊,对一些处罚范围没有详细规定,比如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m2林地处罚10~30元,对于处罚10元与处罚30元,则没有具体的标准;又如,对违法违规买卖林地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加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国家林业立法滞后,《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章,没有及时得以修正,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林业的发展需要,不利于林业行政执法[2]。2.2经费紧张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之队伍庞大,案件的勘测、调查、取证等环节的技术、法律等要求较高,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由于宣威市财政比较困难,办案设施、设备落后,勘测仪器简陋,正常运转经费紧张,影响了办案效率,制约了林业行政执法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发展。2.3存在职能分散、多头执法现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林产品经营加工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林业主管部门设有林政资源、执法队、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信访办、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站等职能机构,并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而且部分职权交叉,不利于综合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2.4林业行政执法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尤其是社会对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机制还在建立之中,行政复议和听证、政策法规咨询等渠道不够畅通;二是激励机制有待加强;三是保护执法人员和监督举报人的措施正在出台。2.5执法队伍素质较低宣威市现有林业在职职工300余人,均持有林政执法证,队伍庞大,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执法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3对策3.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林业行政执法是维护林业生产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

  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查处、把关、审核、监督等工作,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步骤,从根源上弥补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等方式,加强执法质量管理,成立以森林公安为主、由林业主管部门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整合干部资源,优化执法机构人员结构,切实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水平[3]。3.2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规矩就是相应的工作机制。一是不断优化林业行政执法方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执法行为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标准化建设。二是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包案责任制等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强党风、行风建设,出台相应机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吃拿卡要等现象出现。四是继续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发生,防止职业违法犯罪[4]。3.3加大资金投入应千方百计增大林业行政执法投入,市乡要加大对林业执法的财政投入预算,加强仪器设备、工作器具、卷宗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办案效率[5]。3.4优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培训会、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强化执法队伍综合执法能力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执法水平。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技术业务精湛的执法队伍,为宣威市生态建设和资源安全保驾护航。4参考文献[1]宣威市地方志办公室.宣威年鉴(2011)[M].昆明:德宏民族出版社,2011.[2]赵坤元.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5.[3]张小平.谈加强林业行政执法[J].新疆林业,1995(4):27-29.[4]王新娟,刘杰,韩士军.关于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思考[J].吉林林业科技,2004(3):2-3,6.[5]罗许生.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概念辨析[J].法制与社会,2007(7):403-404.

  

篇九: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综合执法模式

  分析

  摘要:在新世纪以后,中国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重要指导思想,林业发展开始步入正轨,通过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资源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国林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发展成就。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注重林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同样重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森,为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和保护生态环境平衡发展,林业行政部门在制度层面务求规范到位,真正落实监管职能,林业资源与人民生存环境息息相关,事关事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国民生存,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林业行政部是国家推动林业发展的关键的角色,其作用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鉴于此,本文将对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综合执法模式分析进行探究。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模式

  中国林业基本方向是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国家将生态建设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贯彻落实好党中央政策,对林业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管理,林业行政部门工作面临着重大挑战。目前我国林业资源不管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所提升,但却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不可否认我国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林业管理要弥补自身缺陷,建立稳定的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机制,规范监督职能,确保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为我国生态建设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

  一、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一)行政体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

  林业行政体制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使得在执法的时候难免会变得不够合理有效。目前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分散,多家单位享有执法权利,很容易

  造成职责交叉,难免会有推脱、争执、争权等的现象[1]。执法部门职能定位不够明确,职责分工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使得相关人员周而复始的处理同样的事情。一些重要的岗位缺少专门人员,缺位问题依然很突出,有些基层工作人员忙于为民、忙于任务,但而一些人却闲得无事可做,尤其是在各机构在业务繁忙时,无法抽出人员进行执法任务,会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导致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一些机构领域设立重叠,在进行执法时不仅缺乏相互配合,时常会出现出现抢案争夺案源的情况,造成不应该管的管得过多,需要管的却没有管好。林业相关机构供应体制不同,各地方林业局给相应的单位政策业不尽相同,工作量与经费、福利不匹配,很容易出现作风建设问题。行政体制存在机构设置存在的缺陷,对林业资源管理活动产生了影响,无法发挥林业行政执法的最大价值[2]。

  (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执行力不足

  虽然林业部门加强对林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但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规范行政审批,广泛开展林业法律政策的培训。目前当地政府和民众对林业法律法规普遍存在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在处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工作中,存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属不分等现象,林权流转得不到规范无法充分保障林权人的权益,要真正区分好好林权人承包权和经营权,引导林权人积极投身于林业建设中去,大力发展林业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目前很多地区林业部门缺乏林业相关队伍,大多依靠当地居民参与林业资源执法管理,由于居民对林业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很容易出现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国家层面严厉打击占用林地现象,有些地方政府为满足当地经济建设需求,在林地上进行非法建设,也有些农民将林地变为耕地,林业行政部门需要进行严厉监管,严格依法处理,提高执行能力。

  (三)行政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待提升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和管理水平来看,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自身素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十分熟悉林业法律,不仅要对林业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学习,还要准确掌握法律法规的含义。部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在面对政府违法占林行为不敢查,明显违反法律原则的执法行为,没有把严格依法办事、严循法治要求作为基本准则。

  二、林业综合执法模式应对措施

  (一)林业行政深化改革,组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在林业的科学合理发展需要具备高效综合执法机构,需要与林业相关行政事务做好明确工作区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利,直接对省级林业部负责,优化执法申请流程,能够快速对破坏林业资源不法行为做到有效打击,提高执法效率。综合执法机构的建立有效的缓解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混乱现象,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体制改革中让行政执法权利变得更加科学合理,集中了处罚权,避免执法重复、执法空白等现象。

  (二)加强自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针对自身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林业行政法规的学习,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执法水平。督促自身队伍利用办案空隙加强新森林法的理解认识,加强林业知识培训,为以后的行政执法工作打牢基础。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更多关注林业基层工作者,自身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林业基层把更多时间用落实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工作上给予支持,待遇给予保障,切实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自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活动,激发公民生态保护意识

  林业部门要做好对新《森林法》的普及宣传工作,进行逐条梳理与旧条款的变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利用在线普法宣传、线上互动方式,向群众讲解新法规、新政策,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积极深入一线开展林业普法活动,将法送入进校园和乡村,让普法深入到群众身边,通过提升法治文化的影响力与渗透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依法保护林业资源意识,塑造全民参与、全民共享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结语:

  综上所述,林业部门是林业资源的捍卫者,行政执法队伍是林业部门的攻坚力量,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夯实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

  作用。林业现代化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林业部门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任务的艰巨性和迫切性,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大力环境宣传力度,实现祖国的山川秀美。

  参考文献:

  [1]贺志敏.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综合执法模式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9(24):162-163.

  [2]曹文武.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研究[J].农家科技(上旬刊),2021(1):137-138.

  

篇十: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全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际仅56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监管情况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及木材经营加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而这些职能分散在林业系统中的资源林政股林政稽查队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办森林防火股森林植物防治检疫站和木材检查站等多个内设的职能机构中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没形成统一的执法队伍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林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且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影响违害森林资源安全的各种行为还是时有发生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及策略

  1引言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部门的一个重要工作,在整个林业职能职责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关乎着林业建设和生态建设发展大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林业的四项改革之一,说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在相应的环节已制约着林业的发展,因此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势在必行。2西畴县林业行政执法现状西畴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隶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北回归线直穿县城横贯全境。境内最高海拔1962.9m,最低海拔667.9m。全县现辖7乡2镇,2个国有林场,69个村民委员会、3个社区,1933个村(居)民小组,总人口25.04万人。全县林业用地面积达8.81万hm2,森林蓄积量263.76m3,森林覆盖率42.33%。总的县情特点是“山大石头多,人多耕地少,石漠化程度深,财困民穷”,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岩溶山区县,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环境恶劣。2.1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情况截止2012年5月,全县共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115人,其中森林公安民警29人,林政稽查队5人,木材检查站4人,国有林场27人,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32人,局机关18人。2011年西畴县乡镇机构改革后,县林业局没有权利委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林政执法权,因此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国有林场属于企业性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国有林场不符合委托执法的条件。全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际仅56人。2.2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监管情况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林木种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及木材经营、加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而这些职能分散在林业系统中的资源林政股、林政稽查队、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办、森林防火股、森林植物防治检疫站和木材检查站等多个内设的职能机构中,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没形成统一的执法队伍,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2.3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林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且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影响,违害森林资源安全的各种行为还是时有发生。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偷砍盗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乱垦滥伐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2011年,全县共发生林业行政案件62起,查处62起,处罚66人次。其中盗伐林木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3起,滥伐林木案件49起,违法运输木材案件8起。造成上述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部分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淡薄;二是由于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在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和矿产业等工程建设中时常发生非法侵占林地现象;三是部分领导对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四是部分执法机构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不力。3存在的问题3.1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由于林业行政执法内置机构较多,职责不明确,林政股、林政稽查队、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加之地方财政困难,致使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3.2部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缺乏严肃性由于执法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造成不按处罚标准实施处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只追求实体的正确,而不顾及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先做处罚,后做调查取证;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不告知当事人应有的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受处罚人员往往对处罚结果不服,损害了林业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3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制裁的手段单一实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以维护良好的林业行政管理秩序,通过有效的林业行政管理手段,增强环境保护,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林业行政处罚作了严格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林业行政处罚这一制裁手段时还很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处罚力度不到位,突出表出为罚款中的“乱”和处罚力度上的“软”。“重处罚,轻管理”,罚款过后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纠正,结果造成了再次案发,严重地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中秉公执法的性质。

  3.4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西畴县林业行政机关对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目前还缺乏一套快捷的案件报告制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西畴县林业行政工作由于对案件发生反应不及时、查处不及时等原因,出现了许多被动情况。在执法监督管理上,一方面,由于信息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对不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无证或一证多车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监管力度欠缺,不能及时处理;另一方面,由于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建立起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高效监督机制,对林业行政执法权缺乏实际而有效的制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机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程序不合法等现象,使得行政执法行为不受严格的法律规范的制约,此外,对发生的毁林大案、要案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时没有严格的进行责任追究,造成责任的模糊。3.5“以罚代批”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为谋取小集团利益,利用手中掌握的民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权,违反限额采伐制度规定,在批准申请人限额采伐的同时,对申请人超限额采伐的林木予以罚款,“以罚代批”,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了严格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限额采伐制度的失控,使森林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4对策与建议4.1重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如何保护森林资源,如何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取决于林业行政执法的好坏程度。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领导,坚持做到公正、公开、严格依法行政。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林业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执法阻力,克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4.2健全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设置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充分发挥部门的综合、协调、监督作用,提高执法权威性,杜绝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的现象。推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执法机构的集中归并,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资源林政股、林政稽查队、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办、森林防火股、森林植物防治检疫站和木材检查站等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能合并,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管理力量不受削弱,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4.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4.3.1认真执行林案查处制度林业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具备公示-明示-执行-结束-回访等几个程序,要严格遵守,不能颠倒、省略。一是资讯公开,林业行政执法者应将执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全部公开;二是亮证执法,执法者首先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给其辨认身份的权利;三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作了行政处理决定的实施、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四是遵守时限,把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取得送达回证。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4.3.2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秉公执法。行政机关对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对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比要形成制度,要把各种考评制度公布于众,使执法效果与工作业绩及年终考核挂钩,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3.3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度行政过错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行政过错追究。因此,要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行政审批问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行政违法倒查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信访工作等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以至影响所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机关行政首长、直接分管领导要承担行政过错责任。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一般过错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改正、不予评优评先、扣发奖金并处理;对严重过错的,应给予调离执法岗位、责令引咎辞职、开除并处分;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中的内容,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醒和警告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法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从而减少和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4.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许多强有力的执法权和应付复杂情况的自由裁量权,使部分执法人员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由此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

  监督作用,加强经常性、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加大对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清理整顿和反腐败力度,对于那些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执法违法者,要给予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4.5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就必须从人才的选拔标准、人才的培养、人才的待遇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应严格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入门关,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制度,根据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业务素质、政治修养等状况及其变化,适时地进行优化组合,鼓励执法人员钻研业务,提高素质,努力工作,为政清廉。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技能,加强“勤、学、德”的培养,同时采取定期抽查考试方式,不断淘汰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推广岗位职务责任制,有效地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有职有权,职责清楚,奖惩分明,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同时,要进一步改善行政机关的执法条件。根据目前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要求行政执法的物质装备科学化,配备先进的物质设施和技术手段,高效优质地完成行政执法任务。要尽可能地加大投入力度,地方财政部门要确保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的办案经费,要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改变目前执法物质装备落后的现象。

  

篇十一: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1多头执法杂乱无序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摘要阐述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林业执法多头执法、职能重合、机构不健全等,并提出了治理对策,以期为林业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参考。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决定》将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林业的四项改革之一,说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在相应的环节已制约着林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势在必行。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多头执法,杂乱无序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大都是事业单位,办案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涉林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1.2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该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有的单位为了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相互之间不是互相补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从而失去了战斗保垒作用,不

  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从而失去了“严管林”的真正意义。1.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而实际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股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2治理对策

  2.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2.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一是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查阅卷宗、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日趋合理。2.3完善执法体系一是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林业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应对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如通过税制改革,将必须征收的行政事业费纳入国家或地方税收,使行政执法不受利益驱动。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要把好进入关,对执法人员进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评,监督其执法行为。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执法队伍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列支,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也不得以返还和奖励等方式变通补充经费,

  彻底改变“以收抵支”和“以罚养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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