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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版电子商务法配套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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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选择题

 1.BC

 2.B 3.ACD 4.ABCD 二、简答题

 1 1 、 简述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商务的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即商主体① 之间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商行为。广义的电子商务则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既包括狭义电子商务之外的诸如利用网络开展学习活动与信息交流、组织内部的电子信息交换,以及电子政务等内容在内的所有活动。

 电子商务的特征包括交易市场的虚拟化、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交易性质的经营化。

 2 2 、电子商务的分类标准与意义是什么?

 以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将电子商务分为商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商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该种电子商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依据电子商务三大主要活动的电子化程度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部分电子商务,其分类意义在于确定适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范还是传统的法律规范。

 依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所属的关境进行分类,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境内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子商务,其分类意义在于适用的法律规则有别。

 依据电子商务使用的网络类型进行分类,可将电子商务分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基于移动网络的电子商务。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上述两种电子商务类型均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3 3 、 谈谈你对法律意义上电子商务的理解 。

 《电子商务法》第 2 条就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定。电子商务是一种经营性的商行为,内容上表现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某种服务。应对经营性作扩大解释将共享经济、新零售等包括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内,注重把握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商品经营”在网络上销售的商品种类包括有形货物和无形商品;而商品经营包括利用网络的商业推广与产品营销、交易缔结、履行、售后服务等任一环节或全部环节。“服务提供”包括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网络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以及为通过电子商务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而提供的服务。“” 同时规定了除外条款,即音视频、新闻信息、出版等领域是受到国家管制的特殊领域,需要有专门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规范,金融因其公共性应受到严格监管,需要专门的法律调整,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4 4 、你对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如何理解?并说明理由。

 电子商务法是民商法的特别法,是主体法、行为法与监管法的结合。理由如下:就电子

 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其所包含的主要要素看,其内容更多体现传统民商事主体法与行为法的相关内容,同时辅之以监管等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则,体现了公法私法合一、国家在私人强制机制不断失灵的背景下加强对商业监督管理的商法特点切表明中国商法是根据特定商事活动领域进行构造的特点。

 5 5 、简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定情况下的国家。具体表现为自然人与组织用户、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人身利益。同时信息或数据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特有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6 6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对你有何启示?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日益丰富,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独特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电子商务法基础法律制度、国际电子合同法、国际电子支付与结算法、国际运输电子化法、国际电子商务管理法。第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导的示范法发挥重要作用,确立了非歧视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以及功能等同原则,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与网络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第三,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与国内电子商务立法趋同化,反映电子商务这一立法新领域的立法统一化趋势。

 启示:第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同化特征,要求我国尽快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形成完善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形成综合立法与特殊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问题加以规定,注重部门法间的衔接。第二,电子商务立法要面向全球,加强国际间合作,顺应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跨国界特点,实现与国际立法趋势的接轨。同时,要在借鉴世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第四,要高度重视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保护和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7 7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开放性: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保证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创新能充分发挥作用 国际性:采纳或吸收国际条约、惯例以体现全球化的趋势与要求。

 技术性:技术规则的法律化 安全性: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义务角度规定网络安全问题,以减少网络交易风险 复杂性:电子商务参与主体较传统交易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较传统交易关系更为复杂。

  8 8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为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电子商务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理由如下:电子商务法整体上属是对民商事主体以电子方式实施活动的立法调整,系民商法尤其是商法的特别法,内容符合民商法的理念与规则。同时,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特殊性又使得其难以依据传统的法律框架运行,故有单独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

 9 9 、谈谈你对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的评价。

 电子商务行业为促进国民经济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即为重要,是关键时期电子商务取得突破发展的重要催化剂,所以,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更好快速发展,全国乃至各个市县都发布了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截至 2018 年 11 月,近两年我国已经出台全国范围最新电子商务政策近 20 个,涵盖农村电商、失信惩戒、价格管理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多个省市地区就全国政策给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及配套的措施,并陆续出台具体细化的地方性电子商务政策扶持行业发展。十三五期间,各省出台了在此期间发展电子商务的具体政策,政策中明确指出了各省到 2020 年的重点发展目标。相关政策皆有助于电子商务对相关产业的深度渗透,从而构建宽松有序、充满活力、良性循环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1 10 0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内涵分别是什么?

 (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商业道德。其内涵在于电子商务法应尊重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电子商务交易应遵循公平的原则,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负有保密、如实告知、合理使用信息等诚实信用的义务。

 (二)效率与安全保障原则 效率与安全保障原则是指调整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充分保障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电子商务法以提高效率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注重安全保障,减少电子商务虚拟化交易方式所增加的交易风险。

 (三)线上线下平等原则。

 线上线下平等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活动与线下一般商务活动均应遵守民商事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实行公平竞争。

 (四)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 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从业者自律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电子商务市场的虚拟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和治理的难度,应当通过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以及社会他律形成合力,让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生效,形成行业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社会共治体系。

 (五)鼓励创新与促进发展原则 鼓励创新原则即国家应当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所谓促进发展原则是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监管创新,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实行合理、必要且适度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发展原则必须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应当以适度监管为前提。

 三、名词解释

 1 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2 、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性商业活动。

 3 3 、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通过。其目的在于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三个主要法律障碍,为电子商务活动创造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和提供一套可以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法律范本。

 4 4 、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

 自律与社会共治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从业者自律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5 5 、促进发展原则

 所谓促进发展原则是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监管创

 新,实行合理适度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发展原则必须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应当以适度监管为前提。

 四、案例分析题

 1.是,因为不仅符合国际上与经济界对电子商务“商务活动电子化的界定也符合法律上对电子商务“经营性商行为”的界定,属于电子商务。

 2.依照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即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关系,陈某某作为用户与三被告之间存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体为陈某某与天猫网络公司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天猫技术公司与天猫网络公司之间的电子商务服务法律关系;上海天翌公司与天猫网络公司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3.不合理,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网页上在商品全称前标注了“[天猫超市]”字样,且天猫网络公司并未以合理的方式向原告披露上海天翌公司是涉案商品卖家,从而使原告认为其系与天猫网络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故应认定陈某某与天猫网络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有效性。而上海天翌公司、天猫技术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4.(1)违反了在显著位置清晰标识经营情况的信息公示义务,虽然实际的经营者是上海天翌公司,且电脑与移动端信息显示的方式有别,不能对消费者科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2)违反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销售的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 号)第二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单价为 1400 元,优惠价为 768 元,但被告天猫网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1400 元的价格为涉案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天猫网络公司的涉案销售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的判决合理,不仅要求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向原告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同时要求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涉案商品,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平台经营者为避免出现自己和商家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形,从而更合理地管理平台,营造更安全的消费环境。

 本案中被告一、被告二均在答辩中提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其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恶意诉讼,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均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度欠缺等问题,帮助净化市场环境,监督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抑制市场欺诈行为。而反对者认为,首先,职业打假人属于知假买假,其是否属于“消费者”还存在争议;其次,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初衷是牟利,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有违诚信原则;再次,职业打假人利用司法资源牟利,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

 其实,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的形成,是不同的利益衡量的结果。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如果认为相较于司法资源被滥用进行牟利而言,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更为重要,那么对于职业打假人就应该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毕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假货普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分散的消费者个体在假货识别能力和追诉动力方面先天不足,往往在考量到诉讼成本等问题后会选择放弃维权。显然这样的消费环境并不是我们想要追求的,因此,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有必要的,即使其初衷是牟利,但在客观上却的确起到净化市场秩序的效果。法律应该做的不应当是打击职业打假人,而应该引导他们正确地打假,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净化市场秩序。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一般规则

 一、选择题

 1 1 、A AB BC CD D

 2 2 、A A BC

 3 3 、C C

 4 4 、A A BCD

 二、简答题

 1 1 、试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传统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从事电子商务主要经营业务或者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属于传统民商法的主体,其特殊性在于采取数字化与电子化的方式从事经营,此特殊性未改变其商务本质,故而电子商务经营者多数情况下仍然可以与传统民商事主体形态相对应。传统民商事法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有特殊表现形式,故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不应再以传统主体形态为标准规定不同的运行与设立条件,而是以从事的电子商务的具体内容、形式等作为标准设定主体条件。

 2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殊准入条件是什么?

 (1)拥有独立的网络交易系统与网络域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 IP地址的备案。(2)拥有完善的平台内交易规则,以及用户注册、安全保障等基本制度。上述规则与制度是平台经营者自运行的保障,也是约定平台与其用户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3)拥有完善的订单履约与追踪、信用评价、售后服务与记录保存等制度。(4)提供或集成安全的在线支付、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功能。

 3 3 、试述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准入条件。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运行模式上看包括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准人条件是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真实身份信息或营业执照信息。(2)通过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准人条件是首先拥有独立的网络交易系统和网络域名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IP 地址备案,其次是拥有完善的订单履约和追踪、信用评价、售后服务和记录保存等制度。(3)通过其他网络服务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有技术成熟的设备,稳定安全且经备案的移动或其他网络系统,以及完善的订单履约与追踪、信用评价、售后服务与记录保存等制度。

 4 4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必要性是什么?

 第一,工商登记将被虚化的市场主体通过登记而实化;第二,虚拟的市场更依赖登记的信息,登记本身就是对市场必需、与主体相关信息进行的收集、筛选和验证,其效用相当于政府登记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服务;第三,虚拟市场的交易安全更需要登记程序的保障,登记是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第四,工商登记是政府行使行政监管、税收监督等行政职能的制度原点,工商登记是政府进行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管理的基本制度,只有建立了登记制度,才能使得政府监管成为可能。

 5 5 、你认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有必要区分线下是否已办理登记而采用不同的程序?为什么?

 办理工商登记的具体程序应当区分是否已办理线下工商登记。理由如下:虑到电子商务便捷、效率的属性,对经营主体的注册或备案手续也应当以简捷、便利和低成本的方式实现。对于已经办理线下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根据其具体从事活动的不同,办理变更登记或进行电子商务备案。若是未办理过线下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办理注册登记。

 对于已经办理过线下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其基本主体身份信息已经由工商登记机关掌握,故而在办理线上注册登记时,可简化不必要的手续,以适应市场效率的要求。而对于未办理线下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则需要参照线下的注册登记规则办理,以发挥工商登记的门槛设置作用,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从业条件的主体排除在市场之外,保障基本的交易安全。同时,区分是否办理线下登记同样也是贯彻线上线下实质平等原则的体现。

 6 6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豁免登记的条件是什么?请试对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

 根据《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豁免登记的条件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活动。

 评价:《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豁免情形意图实现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分,将偶发性的不符合商事行为基本特征的电子商务民事交易行为排除在外,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精英的现实情况。

 其次,主体登记豁免制度的规定是使电子商务主体登记制度满足刚性要求同时兼顾弹性空间,更契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复杂需求。但上述豁免情形的具体内涵内涵存在解释空间,尤其是对“零星小额”的解释。

 最后,经营主体豁免登记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受主管机构监督。非经营性用户进入平台交易要向平台经营者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录入平台档案,接受平台及有关主管机构监督。

 7 7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公示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公示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约束,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

 另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特有的主动信息公示义务。是因为其为信息掌握者,便于公示;信息公示有助于交易对方充分了解特定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资格和真实身份,能够增强交易的安全;部分信息关系到经营主体能否合法开展活动,保障交易的合法性。要求在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界面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有助于增加信息的辨识度,达到公示效果。

 8 8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强制退出的事由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强制退出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强制性吊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取消其电子商务经营资格的情形。

 事由:一是因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的变化不再符合申领电子商务营业执照的条件的;二是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三是提交虚假信息、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领取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或者伪造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四是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五是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对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以进行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为目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七是依法应当吊销电子商务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在完全退出电子商务领域的情况下,自然人退出后不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法人或其他组织,除非因为违法活动被强制吊销营业执照、注销主体资格,否则仅丧失经营电子商务的资格,可继续从事线下商业活动。对于强制退出导致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况,应将该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纳入清算程序;而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仅退出电子商务市场而继续从事线下经营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清算,但应当对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

 9 9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1)主体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软件界面中以显著的方式持续公示下列信息,并以适当的技术手段保证消费者可以保存和阅读有关信息:第一,能够代表经营者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或链接标识;第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第三,经营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信息;第四,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第五,依法应当规定的其他信息。经营者应当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全面,并应在相关信息变更时及时公示,使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若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

 (2)交易信息的妥善保存义务 经营者可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法律规定或行业通行的技术手段保护交易过程产生的全部信息,确保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以及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经营者保存交易信息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等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电子商务法》规定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遵守格式条款相关规则的义务,包括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修改时告知并征得同意的义务、遵守格式条款限制性规定的义务、接受格式条款行政监管与行业规制的义务。

 (4)对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包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征得同意的义务、个人信息更正查询的协助义务、超目的范围收集使用信息的告知与征求同意义务、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

 (5)可信交易系统的提供义务。

 (6)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义务。经营者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交易系统,建立健全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1 10 0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有哪些?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权利:(1)依法经营受保护的权利;(2)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1)自由设立网站或采用其他网络的权利;(2)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开设端口由用户直接发布信息的权利;(3)依法收集并合法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权利;(4)对经营中获得的大数据信息有所有权与使用权;(5)基于用户的不同属性设定注册条件的权利 1 11 1 、如何理解非 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其用户应负担的义务?

 (1)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交易并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2)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3)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4)信息保管、保密与合理使用的义务。(5)依用户申请处理信息的义务。

 1 12 2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企业经营者应承担什么义务?

 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企业经营者应承担依法正当开展经营的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其他载体,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 13 3 、如何理解信息与数据的关系?

 数据和信息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数据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记录,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就成为信息;而信息需要经过数字化转变成数据才能存储和传输。从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描述信源的数据是信息和数据冗余之和,即:数据=信息+数据冗余。数据是数据采集时提供的,信息是从采集的数据中获取的有用信息。由此可见,信息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数据中包含的有用的内容。

 三、名词解释

 1 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取得营业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2 、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注册为网站的用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 3 3 、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所应承担的,旨在全面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安全及时交付义务、押金合法退还义务、消费者意愿尊重义务。

 4 4 、可信交易系统提供义务

 为防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可信交易系统以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限定消费者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服务或者产品;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产品;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与其他经营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未经提示并由消费者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 5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相关协议、规则或者条款。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上海新欧公司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且都属于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借助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从事经营业务。除依法负担提供合格产品、服务,开具发票,依法纳税,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性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提交真实信息实名注册以及遵守平台用户守则、交易规则的义务。

 2.本案中,判断是否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依据当时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4 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改后对应的法条为第 11 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被告张某的诉争网帖也许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但是被告根据一定的事实作出贬损原告并且有利于自身的网络发帖,容易

 给公众造成误导并且这种质疑的传播性较强,容易造成较大的影响力。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达成了损害对手商誉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在分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义务时,经营者基于一定事实对竞争对手作出的质疑与推测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值得讨论,因为竞争者之间具有天然对立的立场。判断经营者对竞争对手所作出的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需要考虑到言论自由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其中最重要的判断因素为经营者的言论是否出于善意。由于经营者作为竞争者的立场以及所产生的市场影响力,加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言论往往通过网络传播,更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经营者应当负有相比一般消费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不应该轻易对竞争对手进行评论。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选择题

 1 1 、A A BD

 2 2 、D D

 3 3 、C C

 4 4 、A A

 二、简答题

 1 1 、 个人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吗? ? 非法人组织呢? ? 谈谈你的观点并简要说明理由 。

 自然人不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限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理由如下:第一,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以及交易撮合等服务,形成巨大的专业交易的虚拟市场,所以平台经营者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通常情况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经济实力与管理能力会强于自然人。第二,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的组织性特征使得其可以超越自然人生命有限的局限而永续存在,从而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连续性。

 2. 谈谈你对平台治理的理解,其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是什么? ?

 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平台是人民生活的新领域,也是社会治理的新领域。不仅平台经营要强化社会责任,政府监管也应当与时俱进,提高服务水平。原有的社会治理部门应当与平台经营者加强合作。比如前者向后者开放一部分公共管理资源,如特定政府信息;建设双方的数据互联机制;合作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完善相关标准与政策法规。

 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平台治理,可以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3. 垂直电商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区别是什么? ?

 垂直电商是指自行设立网站、拥有独立的信息网络系统而不借助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

 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有二:第一,自然人能够成为垂直电商但不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它是基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中间商。

 4 4. . 垂直型、居间型、混合型、单一型、复合型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的特点与法律地位分别是什么? ?

 【特点】纯粹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提供交易平台但不参与其他交易。【法律地位】其既非卖方也非买方,故不需就主体间交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但应制定用户守则、经营规约和交易规则等自律规范,并建立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自我管理规范,发挥平台作为电子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

 【特点】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而且自身对于买卖双方的电子商务交易充当居间人角色。【法律地位】其本身参与到交易中,但不属于交易的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而是为双方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人。

 【特点】混合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提供交易平台的运营服务,自身也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成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其不仅有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也有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其有义务通过清晰标识区分自营与非自营商品,避免消费者误解。

 【特点】单一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及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功能。【法律地位】其依法享有平台经营者的权利,负担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同时结合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特点】复合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还提供或集成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身份认证、信用评价、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法律地位】其应注意标示辅助服务是自己提供还是他方借助平台提供,明晰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主体,从而正确的确定责任主体。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哪些权利?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针对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包括:(1)制定自律规范与自我管理规范的权利。《电子商务法》第 32、33 条确认了平台经营者该项权利。理论上自律规范可包括用户守则、经营规约以及交易规则,但实践中可不予区分。(2)定期核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等材料的权利。平台经营者有权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平台经营者有权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便于交易相对人获知其身份信息。

 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我管理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第一,用户守则、经营规约和交易规则等自律规范与自我管理规范制定与修改的公示义务;第二,对经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监督平台上的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有权要求商户改正或依约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三,建立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自我管理规范的义务,要发挥平台作为电子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

 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我管理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表现在:(1)自律规范与自我管理规范制定与修改的公示义务;(2)对经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包括:(1)提供公平竞争条件的义务;(2)终止服务的告知义务;(3)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搜索结果的义务;(4)协助维权义务;(5)用

 户信息、交易记录存管和使用的义务;(6)提供信用及相关服务的义务;(7)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时接受监督的义务;(8)清晰标识服务来源的义务 8. 为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知识产权:(1)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时,平台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2)平台将该通知转送给平台内经营者后若收到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的,负及时终止所采取措施的义务; (3)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对国家与有关部门承担义务吗? ? 为什么? ? 如果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对国家与有关部门承担义务,理由如下:第一,平台经营者作为与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产生直接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对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第二,平台经营者在交易服务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公共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平台治理、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形成了体系化的电子商务治理与监管系统。第三,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和交易信息汇集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成为各种商业信息、用户信息、资金信息、物流信息的存储和管理者。政府必须依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必要信息,才能对电子商务经营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义务的内容包括向相关行政机关报送信息、提供协助的义务;在平台内商品或服务信息异常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配合政府监管和司法机关执法的义务。

 三、名词解释

 1. 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 混合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混合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不仅提供交易平台的运营服务,自身也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成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

 4. 协助维权义务

 协助维权义务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平台上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为权利人维权提供通道和协助服务。

 四、案例分析讨论题

 1.本案中,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以及亚马逊公司发布的有关“我要开店”的规则,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仅需审查经营者有关的主体身份的信息,亚马逊公司审核了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尽到了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合理注意义务。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具体的销售内容,法律上并未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经营者进行主动审查。同时,现行法律也并未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有监管经营者商品价格的义务;而且平台内经营者的数量庞大,亚马逊公司进行逐一审查也不具有可行性;再者,影响网络商品价格的因素诸多,亚马逊公司也不可能依据价格高低来判断经营者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据此,平台服务提供者没有义务审查平台内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亚马逊公司按 8%的比例收取佣金,这是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合作的经营模式,平台服务者提供了包括展示平台

 服务、订单管理服务、货款结算服务等技术服务,其有权收取一定的佣金。据此,平台服务者收取的佣金是基于技术服务的合作经营模式,而非与经营者共同实施销售行为所获取的利润,不属于共同经营。

 3.参考答案:首先,主动制止,亚马逊公司有权在接到本案诉状后,主动制止侵权行为,取消经年累月公司的卖家资格;其次,接到通知后制止,在接到著作权人某出版公司的通知后,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即经年累月公司。

 第四章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一、

 选择题

 1 1 、 B B CD

 2 2 、 D D

 3 3 、 A A BC

 4 4 、 ABCD

 二、简答题

 1. 试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联系与区别 。

 联系:从广义角度理解,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应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撮合及相关服务。

 区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居于核心地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多方法律关系的交织,具有类似社区的公共性,是具有一定治理功能的特殊的私主体;而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提供一对一服务关系。

 2. 电子商务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电子商务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服务接受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立网站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电信和信息网络服务管理的规定并需要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许可证。电子商务服务接受者即网站用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必须接受网站制定的服务规则方可成为网站用户。

 3. 简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 。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包括制定电子商务服务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修

 改电子商务服务协议的权利与义务、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信息核查与交易信息保存的义务。

 制定、修改电子商务服务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作为直接调整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关系的协议,一经用户同意即具有约束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修改服务协议时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用户。用户不同意修改内容、申请退出网站的,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但用户支付对价的除外。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特定内容的协议,以规范用户经营行为。

 信息核查与交易信息保存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同时,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也应该承担保存交易信息的义务。

 4. 试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人。它的基本特征是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从事信息传递工作,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信息。各类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进行电子商务起到沟通的桥梁作用。

 5.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互联网连接服务提供者、网络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网络聊天室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

 6.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事由有哪些? ?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约的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第一,未按照指令或者以错误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发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发货通知、支付命令或货损通知等信息;第二,由于疏于管理或者技术更新导致用户损失,如用户信用卡账户、密码失窃或者交易信息被篡改等;第三,因网络线路问题导致网络交易信息发送延迟、丢失或者中断等。

 7. 你认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 为什么 ?

 在一般情况下,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需要对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其存在过错。理由如下:国际立法例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在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承担上都持限制态度。我国《侵权责任法》同样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港规则。现行立法表明限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成为共识。

 8. 搜索引擎经营者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有哪些 ?

 (1)搜索引擎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将他人商标当作关键词广告出卖时搜索引擎应承担侵权责任。

 (2)搜索引擎经营者竞价排名中的侵权责任。此时搜索引擎相当于广告发布平台,应承担对付费用户的形式审查义务,对广告商的相关资料与信息进行核对,否则与广告发布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还承担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协助取证和公正。

 (3)搜索引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搜索引擎只是信息传输通道,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其有优势与能力对相关信息进行过滤和筛选,故而应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社会责任。

 9. 试述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

 网络内容该服务提供者是网络内容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该类合同为格式合同,应遵循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则。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从行政责任来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从侵权责任来看,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的信息包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则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该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0. 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负担哪些一般性义务? ?

 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担的一般性义务:(1)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条件;(2)提供规范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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