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汕尾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一)编制或调整我市财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编制重大项目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研究财政资金预算和使用
(五)签订有重大后果的行政合同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做出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内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各科(室)、属下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
报局长确定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各科(室)、属下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建议;局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科(室)、属下单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七条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组织 3 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三条本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局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本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做出前交由局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应当按照局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本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会议由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上报省财政厅或市政府的,本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科(室)、属下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决策执行科(室)、属下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局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室)、属下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科(室)、属下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执行科(室)、属下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