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工作纪律制度
区统计局工作纪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把纪律挺在前面,维护统计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上班纪律
1、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专业限制等理由推诿扯皮、拒绝接受。
2、工作时间严禁玩手机、看小说、炒股、利用 QQ(微信、腾讯通)进行工作以外的私聊,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无特殊情况不得早于 11:45 在机关食堂用餐。
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1、局班子成员请假或因公外出的,须经主要领导审批。离开本市的,在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将纸质《请假条》在外出前报区营商办备案,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行程有变,应以书面、电话或短信形式及时补充报告,获准后再改变行程。
2、科室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的,2 天以内(含 2 天)由分管领导审批。2 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3、其他人员请假或因公外出的,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或集体外出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2 天以上须科室负责人初审,再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4、若家中有子女在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班的或直系亲属因病需要照顾,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由本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中午 11 点之后可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子女毕业班结束后恢复正常上班时间。
5、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书面手续,须通过电话或网络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办公室登记。请假期满后两日内补齐请假手续。
6、请假期限结束后,请假人必须主动向准假人报告,并到办公室进行销假。
7、办公室对请销假情况和审批表实行集中登记管理,作为检查结果认定的主要依据。
8、所有工作人员除按上述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离开本市的,必须向主要领导报备,包含工作日和节假日。
三、严格实行考核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全局各科室和干部职工工作纪律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如下:
1、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贻误工作的,要及时纠正并通报,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因违反严格执行上班纪律第二条规定被局里检查到的,通报批评并罚款 50 元。
2、检查时点因合理原因不在岗位且在 15 分钟之内返岗的,视同在岗。如不能返回岗位,属于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按旷工计算,除通报批评外,罚款 50 元。
3、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专业限制等理由推诿扯皮、拒绝接受。对拒不执行领导安排工作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第三次扣除年终奖金基础奖金的 10%。
4、病假 3 天(含 3 天)以上的应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病假期间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5、节假日值班或工作日以外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的以及参加局组织的集体活动的(不含一般性文体娱乐活动),可申请调休。
6、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持 24 小时手机通讯畅通,若超过一个小时联系不上的,除因不可抗力外,领导班子成员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次罚款 50 元。建立备用联系人联络制度。
7、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纪律,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被区级以上检查发现的,罚款 200元。全年累计被有效投诉 2 次以上(含 2 次)或有一起在区级以上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罚款 500 元,并视情节给予问责或纪律处分。
8、原则上罚款由被罚人直接将款交到局财务入账,如果不主动交纳的可以从工资中或从单位发给被罚人的目标考核奖金中扣除。
9、对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 1 个月、旷工累计超过 3 天或被通报批评 3 次以上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0、对特殊情况以及上述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处理。
下一篇: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信息表